幸福健康人生保險產品計劃值得買么?有哪些優點
幸福健康人生保險產品計劃產品介紹:
幸福健康人生保險產品計劃
所屬公司
幸福人壽
產品特色
屬于健康保障產品
提供50種輕癥、105種重疾保障,確診可豁免保費
疾病終末期、身故或身體全殘、二次惡性腫瘤保障,生存至生存領取日可領取生存金。
產品信息
投保年齡::健康人生:0-60周歲 附加兩全:0-65周歲
繳費方式:與保險公司約定
保險期限:健康人生:至70/80/ 終身附加兩全:至28/65/70/80/終身
等待期:90天
幸福健康人生保險產品計劃保險責任:
若被保險人于主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90日內(含第90日)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所指的輕癥疾病,②因與輕癥疾病相關的疾病就診,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無息退還主險合同的已交保險費,主險合同效力終止。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主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9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發病,經認可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所指的輕癥疾病中的一種,保險公司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兩種或以上主險合同所指的輕癥疾病時,保險公司僅按一種輕癥疾病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自被保險人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所指的輕癥疾病中的一種之日起,主險合同對該輕癥疾病所屬組別的輕癥疾病保險金責任終止。在主險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在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所指的輕癥疾病中的一種后,經認可醫院的專科醫生再次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所指的輕癥疾病中的另外一種(不包括已確診的輕癥疾病所屬組別的輕癥疾病),且后一種輕癥疾病首次確診日期距前一種輕癥疾病首次確診日期已屆滿1年,保險公司按前款輕癥疾病保險金給付規定對后一種輕癥疾病承擔保險責任。主險合同對每組輕癥疾病最多給付一次輕癥疾病保險金,輕癥疾病保險金累計給付次數達到五次時,該項保險責任終止。若被保險人已確診患主險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輕癥疾病保險金責任終止。
若被保險人于主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90日內(含第90日)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②因與重大疾病相關的疾病就診,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無息退還主險合同的已交保險費,主險合同效力終止。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主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9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發病,經認可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種,保險公司按主險合同的已交保險費、基本保險金額、現金價值三者中的較大者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自被保險人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種之日起,主險合同對該重大疾病所屬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終止,同時主險合同的輕癥疾病保險金、疾病終末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責任同時終止,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減少為零。
若被保險人于主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90日內(含第90日)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經認可醫院的專科醫生首次確診達到疾病終末期階段,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無息退還主險合同的已交保險費,主險合同效力終止。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主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9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經認可醫院的專科醫生首次確診達到疾病終末期階段,保險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給付疾病終末期保險金,主險合同效力終止: ①若被首次確診達到疾病終末期階段時被保險人處于18周歲保險單周年日(不含)之前,則其疾病終末期保險金為主險合同的已交保險費;②若被首次確診達到疾病終末期階段時被保險人處于18周歲保險單周年日(含)之后,則其疾病終末期保險金為主險合同的已交保險費、基本保險金額、現金價值三者中的較大者。若被保險人已確診患主險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疾病終末期保險金責任終止。
若被保險人于主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90日內(含第90日)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無息退還主險合同的已交保險費,主險合同效力終止。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主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9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保險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給付身故保險金,主險合同效力終止:①若身故時被保險人處于18周歲保險單周年日(不含)之前,則其身故保險金為主險合同的已交保險費;②若身故時被保險人處于18周歲保險單周年日(含)之后,則其身故保險金為主險合同的已交保險費、基本保險金額、現金價值三者中的較大者。若被保險人已確診患主險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達到疾病終末期階段,身故保險金責任終止。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主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發病,經認可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所指的輕癥疾病中的一種或多種,并且保險公司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的,保險公司豁免輕癥疾病首次確診日以后主險合同的各期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主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發病,經認可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種或多種,并且保險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保險公司豁免重大疾病首次確診日以后主險合同的各期保險費。被豁免的保險費視為已交納,同時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若您在投保時選擇可選責任、被保險人于主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所指的惡性腫瘤、且距該惡性腫瘤首次確診日期已屆滿3年后再次確診患惡性腫瘤的,保險公司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次惡性腫瘤保險金,該項保險責任終止。主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至被保險人終身的,再次確診患惡性腫瘤時被保險人須處于80周歲保險單周年日(不含)之前。
若被保險人于附加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90日內(含90日)因疾病導致身故或導致一項或多項本條款附錄所定義的身體全殘的,保險公司將無息退還附加險合同已交保險費,附加險合同效力終止。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附加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90日后因疾病導致身故或導致一項或多項本條款附錄所定義的身體全殘的,保險公司按身故或確認身體全殘時所處的以下不同情形給付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附加險合同效力終止:①若身故或確認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18周歲保險單周年日(不含)之前,則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為其身故或確認身體全殘時附加險合同的已交保險費與現金價值兩者的較大者;②若身故或確認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18周歲保險單周年日(含)至41周歲保險單周年日(不含),則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為其身故或確認身體全殘時附加險合同的已交保險費的1.6倍與現金價值兩者的較大者;③若身故或確認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41周歲保險單周年日(含)至61周歲保險單周年日(不含),則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為其身故或確認身體全殘時附加險合同的已交保險費的1.4倍與現金價值兩者的較大者;④若身故或確認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61周歲保險單周年日(含)之后,則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為其身故或確認身體全殘時附加險合同的已交保險費的1.2倍與現金價值兩者的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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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癥疾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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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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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末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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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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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癥疾病豁免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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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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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惡性腫瘤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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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生存至生存金領取日零時,保險公司按附加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生存金,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幸福健康人生保險產品計劃缺點:
重疾賠付間隔長
賠付惡性腫瘤后,罹患主要器官相關疾病賠付需間隔3年,其他情況間隔1年輕癥保障不夠實用。
幸福健康人生保險產品計劃亮點:
1.保障靈活
除了保障終身,還可以選擇保至70歲或80歲癌癥二次賠付。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總部設在北京,公司注冊資本金達101.3億元人民幣,位于壽險公司前列,資本實力雄厚。截至2023年,公司總資產達986.41億元人民幣。
幸福人壽屬于國有控股企業,股東背景深厚,目前共有18 家股東,國有法人股比例超過60%。公司主營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各類人身保險業務;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國家法律允許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以及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幸福人壽以幸福為名。成立十七年來,公司始終以“為人民創造有保障的幸福生活”為使命,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堅持依法合規經營,為客戶提供專業、誠信、高效、超值的保險保障服務。
截至目前,公司已設立了22家分公司,253家分支機構,為全國超過百萬個人客戶及上萬家企業客戶提供豐富、周到、快捷、優質的保險服務。
自成立以來,幸福人壽不斷推出符合客戶需求的產品和服務。目前,公司提供覆蓋壽險、疾病、醫療、意外、財富管理等多個領域,充分滿足客戶全生命周期多層次需求的保險產品和服務。公司開發的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開創了行業先河,得到了國家和社會的高度評價。
在“互聯網+”時代,幸福人壽本著“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順應數字化趨勢、科技領先、擁抱變化為改革發展之道,充分利用股東優勢,積極推動市場化、專業化、科技化、差異化、集約化發展,致力于打造“金融+科技+生態”的發展戰略格局。全力運用金融科技驅動業務創新,重構以客戶為中心的業務體系和運營體系,推動銷售變革,形成高效管理,在不斷改善客戶體驗的同時,與合作伙伴一起形成相互賦能的新型生態。
夢想改變世界,奮斗成就夢想。幸福人壽堅信,為人民創造有保障的幸福生活是成為優秀保險企業的力量之源,是成就卓越品牌的根本所在。
主要股東: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三胞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億輝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陜西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拓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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