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人壽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險
百年人壽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介紹:
百年人壽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險
1、所屬公司
百年人壽
2、產品特色
提供基本責任和可選責任兩部分,其中基本責任包括身故保障、重疾保障、重疾額外保障、輕癥保障、中癥保障,確診重疾、輕癥或中癥可以豁免保費;可選責任包括二次惡性腫瘤保障和二次心腦血管特疾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齡:出生滿28天-55周歲
繳費方式:與保險公司約定
保險期限:保至70周歲或保終身
等待期:90天
百年人壽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險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 90 日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一段時間。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但無息退還已交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終止。
(1)等待期內被保險人因疾病導致身故;
(2)等待期內被保險人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中癥疾病、輕癥疾病;
(3)等待期內被保險人已經發生的疾病、癥狀或病理改變且延續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中癥疾病、輕癥疾病。
因意外傷害導致的保險事故,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2、基本責任
(1)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后至 18 周歲以前身故,我們按本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無息)的 3 倍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后且 18 周歲以后(含當日)身故,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4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2)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種,分為A、B、C、D、E五組,具體分組信息請見本合同“8.3 重大疾病所屬組別”。
每組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給付后該組重大疾病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累計給付次數以五次為限,當累計給付達到五次時,本合同效力終止。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兩種或兩種以上重大疾病,我們僅按一種重大疾病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①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以后經認可的醫院5確診初次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向受益人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重大疾病所屬組別的保險責任以及輕癥疾病保險金、中癥疾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的保險責任均效力終止。同時,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現金價值6降為零,我們將繼續承擔其他組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保險責任及您選擇的本合同可選責任。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我們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發病并經認可的醫院確診首次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向受益人給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重大疾病對應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效力終止。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我們給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發病并經認可的醫院確診首次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向受益人給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重大疾病對應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效力終止。
④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我們給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發病并經認可的醫院確診首次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向受益人給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重大疾病對應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效力終止。
⑤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我們給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發病并經認可的醫院確診首次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向受益人給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若您選擇投保本合同中可選責任,則可選責任繼續有效,本合同其他責任均效力終止;若您未選擇投保本合同中可選責任,則本合同效力終止。
(3)重大疾病額外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等待期后且于第10個保單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個保單周年日),經認可的醫院確診首次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在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同時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 50%向受益人給付重大疾病額外保險金,本項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第 10 個保單周年日之后(含第 10 個保單周年日)且于第15 個保單周年日之前(不含第 15 個保單周年日),經認可的醫院確診首次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在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同時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 35%向受益人給付重大疾病額外保險金,本項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繼續有效。
本合同重大疾病額外保險金的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4)中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以后經認可的醫院確診初次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中癥疾病(20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50%向受益人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每種中癥疾病只給付一次中癥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中癥疾病保險金責任效力終止。
本合同的中癥疾病保險金累計給付以兩次為限,本合同繼續有效。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兩種或兩種以上中癥疾病,我們僅按一種中癥疾病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
(5)輕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以后經認可的醫院確診初次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輕癥疾病(35 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每種輕癥疾病只給付一次輕癥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輕癥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效力終止。
本合同的輕癥疾病保險金累計給付以三次為限,每次的給付比例分別為第一次 30%、第二次 35%、第三次 40%,本合同繼續有效。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兩種或兩種以上輕癥疾病,我們僅按一種輕癥疾病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6)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豁免保險費
給付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保險金后,我們將豁免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確診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險費,被豁免的保險費視為已交納,本項保險責任效力終止。
3、可選責任
(1)第二次惡性腫瘤保險金
被保險人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惡性腫瘤”且我們按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被保險人自惡性腫瘤確診之日起 3 年后,經認可的醫院確診再次發生本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給付第二次惡性腫瘤保險金,給付后該項保險責任效力終止,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次確診的惡性腫瘤包括以下情形:
①與前一次惡性腫瘤無關的新發惡性腫瘤;
②前一次惡性腫瘤復發、轉移;
③前一次惡性腫瘤仍持續。
(2)第二次心腦血管特定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塞”、“ 腦中風后遺癥”、“心臟瓣膜手術”或“主動脈手術”中的無論一種或多種,且我們按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被保險人自該疾病確診之日起 3 年后,經認可的醫院確診再次發生該種疾病,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 50%給付第二次心腦血管特定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項保險責任效力終止,本合同繼續有效。
其中,第二次確診的“腦中風后遺癥”須由顱腦顯影或影像學檢查證實為新一次的中風,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腦中風后遺癥。
本合同第二次心腦血管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3)特別注意事項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輕癥疾病保險金”、“中癥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
中多項責任的給付條件,我們僅承擔保險金額最高的一項保險責任。
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險金”與“重大疾病保險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們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則另一保險金將不再給付。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險亮點:
1.保障全面
重疾、輕癥、中癥都有保障,而且三種基本保障都有多次賠付,還可附加惡性腫瘤、心腦血管疾病二次賠付;
2.疾病分組合理
惡性腫瘤單獨一組,將高發重疾分到不同組別,提高了多次理賠概率;
3.重疾額外賠付
前10年首次確診重疾,額外賠付50%保額;第10-15年首次確診重疾,額外賠付35%保額 ;
4.保障期間靈活
除了終身,還可選擇保至70歲身故保障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險缺點:
1.保額限制
該產品無法滿足高保額要求;
2.心腦血管保障差
心腦血管二次賠要求間隔3年,且僅賠50%保額,比較嚴苛。
3.等待期定義嚴格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險適合人群:
追求全面保障,看重心腦血管疾病保障,年齡在0-55歲的人群,保費預算充足。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險綜合評價:
百年超倍保是一款多次賠付重疾險,重疾、中癥、輕癥都有保障,而且都是多次賠付。重疾最高賠付5次,每次賠付100%基本保額,前10年首次重疾額外賠付50%基本保額,第10-15年首次重疾額外賠付35%基本保額。中癥最高賠付2次,每次賠付50%基本保額。輕癥最高可賠3次,依次賠付30%、35%、40%保額。 而且還有未成年人身故保障,18歲前,賠付3倍已交保費;18歲后,賠付100%保額。 還可以附加還可以自由選擇附加癌癥、心腦血管疾病二次賠付,適合不同人群的特定需求。其中附加癌癥二次賠付,價格與其他同類產品相比,也算有優勢。 保障也相對靈活,可以選定期也可以選終身。總的來說,百年超倍保的保障內容是還不錯的,價格也有一定的競爭力。如果預算充足,追求全面保障的,重疾多次賠付及癌癥多次賠付,建議考慮這一款。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險不保什么: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醫囑使用管制藥品;
4、被保險人酒后駕駛機動車、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5、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6、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合同約定的經輸血、因職業關系、因器官移植導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本合同約定的疾病除外)。
8、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險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終止,我們向被保險人退還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
9、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險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終止,我們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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