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股票發行人主體資格
如前所述,國際股票發行是符合條件的公司組織,國際股票發行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境外投資者發行可流轉的股權證券的行為。因而,國際股票發行人國際股票發行所面臨的首要法律問題是保障股票發行人具備股票上市地和發行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所認可的主體資格。在多數國家中,解決這一問題主要須解決三類法律沖突主體資格。
首先,為使國際股票發行行為和發行準備中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得到合法簽署主體資格,必須保障發行人在國際股票正式發行前(特別是有關審批程序完成前)取得發行人所在國(地區)國際股票發行人的合法法人主體資格。而按照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公司在法律上的成立時間是有很大差異的;在采取法定資本制的國家中(如我國),新設公司只有在取得了發起人出資之產權、國際股票發行人債權債務變更完畢、全體股東認繳的股金完全繳足(即完成股票發行)并且完成設立登記程序后,公司方告成立。由此產生的矛盾在于:一方面,在公司發起或籌建階段,它并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其公司章程并未獲準注冊,其登記設立程序亦未完成;另一方面,發行人公司在籌建階段又必須履行必要的申請程序、簽署必要的合同文件和法律文件、從事必要的經營行為、國際股票發行人履行股票發行的法律程序等。實際上,國際股票發行中所面臨的這一矛盾也是各國公司法理論和實踐中普遍存在爭議的問題[47],英國公司法稱之為公司在發起創辦中的主體資格爭議。僅僅由于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對此采取較為靈活的規定和授權資本制,其公司發起設立的過程往往便利而短暫,故這一矛盾并不十分尖銳。我國法律為了解決國際股票發行人的法人主體資格矛盾,國際股票發行人在有關法規中設立了以下三類規則:(1)為了確定公司在發起創辦過程中的主體資格,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時確認,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準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為了保障國際股票發行人在發行準備階段即在國籍國取得法人資格,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和有關政策確認,擬從事國際股票發行的中國企業可以采取發起方式設立為股份公司,國際股票發行人國有企業以發起方式設立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通常僅為1人),“該股份公司一經成立,即可以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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