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債企業債券2022年分析
日期:2022-04-08 21:31:01 來源:互聯網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城投債對企業債券的上市條件進行了規定,并且對滿足上市條件的企業債券根據其資信等級和其他指標對其上市交易實行分類管理,城投債對于不能同時滿足分類管理條件的債券,只能通過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上海證券交易所)或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上市交易。上市申請城投公司企業債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市場上市須向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中國對債券上市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債券申請上市,必須由1~2個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機構推薦并出具上市推薦書。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交易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交易規則》,上市推薦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或其認可的其他機構;(2)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3)負責推薦工作的主要業務人員應當熟悉本所章程及相關業務規則;(4)城投債本所認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城投債上市推薦人應當保證發行人的上市申請材料、上市公告書及其他有關宣傳資料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上市推薦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薦過程中獲得的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債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由證券交易所核準。證券交易所設立的上市委員會對債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并形成審核意見,證券交易所根據上市委員會意見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債券發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請至其債券核準上市前,未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發行人和上市推薦人必須在債券上市交易前完成上市債券在交易所指定托管機構的托管工作,并將債券持有人名冊核對無誤后報送證券交易所指定托管機構。發行人和上市推薦人對該名冊的準確性負全部責任。發行人應當在債券上市交易前在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或/及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債券上市公告書,并將上市公告書、核準文件及有關上市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信息披露(1)債券上市后發行人須披露以下信息:①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②臨時報告,定期報告以外的其他報告。(2)發行人的報告在披露前須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登記。證券交易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后審查,對臨時報告實行事前審查,是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3)發行人信息在正式披露前,發行人董事會及董事會全體成員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責任確保將該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在城投債公告前不得泄漏其內容。公開披露的信息應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刊。發行人不能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義務。(4)發行人公開披露的信息涉及財務會計、法律和資產評估等事項的,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審查驗證,并城投債出具書面意見。(5)如發行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披露有關的信息內容會損害企業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會導致債券市場價格重大變動的,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6)發行人認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披露的事項,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陳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可免予披露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