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知識大全:名詞解釋(下) 金融機構: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除外)。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中資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外資金融機構: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
銀行: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合作銀行等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指我國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依照當地法律設置的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
匯率:是各國貨幣之間相互交換時換算的比率,即一國貨幣單位用另一國貨幣單位所表示的價格。
基準匯價: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的市場交易中間價,該中間價是各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以及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買賣的交易基準匯價。
銀行外匯牌價: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基準匯價為依據,根據國際外匯市場行情,自行套算出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以外各種可自由兌換貨幣的中間價。外匯指定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匯價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各掛牌貨幣的外匯買入價、外匯賣出價以及現鈔買入價和現鈔賣出價。這些掛牌價即為銀行外匯牌價。
匯率制度:指一國貨幣當局對本國匯率變動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規定。如規定本國貨幣對外價值、規定匯率的波動幅度、規定本國貨幣與其他貨幣的匯率關系、規定影響和干預匯率變動的方式等。傳統上,匯率制度分為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兩類;1973年以后,匯率制度日益多樣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重新將匯率制度分為釘住匯率制和彈性匯率制兩種,后者包括浮動匯率制。
直接標價法:以一定單位的外國貨幣為基準來計算應付多少本國貨幣。
間接標價法:用一定單位的本幣為基準來計算應收多少外幣。
外匯市場:進行貨幣買賣、兌換的市場,是由外匯需求者、外匯供給者、買賣中介機構構成的外匯買賣活動場所。
銀行間外匯市場: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市場。
遠期結售匯業務:指外匯指定銀行與境內機構協商簽訂遠期結售匯合同,約定將來辦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和期限;到期外匯收入或支出發生時,即按照該遠期結售匯合同訂明的幣種、金額、匯率辦理結匯或售匯。
四自三不見:即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不見進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公司在代理進口業務時必須由代理單位簽訂進口合同、辦理制單、購匯、付匯及報關手續,并對所辦單據的真實性負責,禁止無證購匯,以假單證向銀行申請購匯或套購外匯的行為。
騙購外匯行為:現行外匯管理條例未規定騙匯行為,刑法中規定了騙匯行為。1、偽造、變造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2、使用、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3、重復使用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4、明知用于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購匯;5、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套匯行為:1、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或者以實物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類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貨貿易除外;2、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在境內的費用,而由對方給付外匯的;3、明知用于非法套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4、以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5、以其他方式非法套匯的。
逃匯行為: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3、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的;4、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5、明知用于逃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6、以其他方式逃匯的。
非法使用外匯的行為: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的行為;2、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行為;3、私自改變外匯用途的行為.4、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1、未經外匯局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和外匯調劑中心以外匯買賣的行為;2、借外匯還人民幣或借人民幣還外匯等形式,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3、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倒買倒賣外匯及外匯權益的行為。
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的行為:1、未經外匯局批準,擅自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的行為;2、出租、出借、竄用、轉讓外匯帳戶的行為;3、未經外匯局批準,擅自改變外匯帳戶的使用范圍、使用期限、最高限額的行為等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結售匯規定的行為:外匯指定銀行違反結售匯管理規定,不該結匯辦理了結匯;不該售匯,辦理了售匯;應當結匯,保留了現匯;應當售匯,沒有售匯;結匯或售匯時未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未在規定的時間里辦理結匯或售匯;結售匯周轉限額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等行為。
違反進出口核銷管理規定的行為:偽造、涂改、出借、轉讓、買賣、重復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進口付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口貨物報關單、結匯水單、收帳通知、許可證、批文、自動登記證、進口付匯備案表、信用證、發票、匯票等有效憑證及商業單據,辦理核銷手續的行為;未按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辦理核銷手續的行為;未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核銷手續的行為等違反核銷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外債管理規定行為:1、未經國務院授權,擅自籌借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2、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行為(外商投資企業除外);3、未經外匯局批準,擅自對外擔保、對外抵押、對外質押的行為;4、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和對外擔保登記的行為;5、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債償還手續的行為等違反外債管理規定行為。
違反外匯市場管理規定行為:1、未經批準,進入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行為;2、未按照規定在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報價成交的行為;3、擅自進行場外交易的行為;4、以欺詐手段進行外匯交易的行為;5、擅自進行規定的交易品種和幣種以外的外匯交易的行為;6、成交后未按照規定交割結算的行為等違反外匯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匯率管理規定的行為:1、擅自變動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中間價的行為;2、對客戶的買入價或賣出價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的行為;3、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中間價和規定的浮動幅度在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進行外匯交易的行為;4、擅自設定匯率的行為等違反匯率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行為:1、對國際收支不進行申報的行為;2、未按照規定履行申報信息傳送義務的行為;3、誤報、瞞報、謊報國際收支交易的行為;4、阻撓、妨礙、破壞對國際收支申報信息檢查核實的行為等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