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信息披露形式有哪些?持續信息披露
日期:2022-02-28 13:44:15 來源:互聯網
按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信息披露制度,證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責任可以由證券法規定,也可以由證交所制定的持續信息披露形式規章規定,還可以由上市協議約定。但在我國目前的實踐中,這一信息披露責任主要是依據證券法規的規定。其基本規則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持續信息披露形式將應披露的定期報告或臨時公告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2)在公司準備通過指定報刊和新聞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其披露方式和內容,如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上市公司的披露時機、披露方式和披露內容提出要求。(3)上市公司對于在報刊披露的報告、公告和信息,應當將副本同時報證監會、證交所備案,同時應在公司住所地、證交所和交易網點備置,供公眾查閱。(4)上市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披露事務,與證監會、證交所、新聞機構進行聯系,并負責回答公眾提出的問題。(5)凡發行有社會公眾股和外資股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應當同時對境內外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文件譯成英文的,應當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英文報刊上。(6)此外,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承銷的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公司依法須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對持續性信息披露規定了嚴厲的責任,較之許多國家為嚴。在理論上,證券發行中的欺詐與持續性信息披露中的誤述應當有所不同。前者持續信息披露形式是基于發行人欺詐性故意的行為,并且發行人已通過證券發行騙取了投資人的財產;而持續性信息披露階段的誤述實際上僅為過失,并且發行人并未通過過失誤述取得任何財產。
持續信息披露形式有哪些?持續信息披露更新時間:2022-02-28 13: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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