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限制規則是什么意思?證券交易限制規則
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了一系列證券交易的限制性規則,其中證券交易限制規則相當一部分僅為限制轉讓期的規定。
1.發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證券交易限制規則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這一規定有助于保障公司股權結構在一定期限內相對穩定;實際上,就是在該限售期經過之后,公司發起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股份轉讓也還將受到慢走規則和權益披露規則的約束。2.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股份轉讓的限制。我國《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證券交易限制規則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3.大股東轉讓股份的限制。根據《證券法》第47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這一規定又稱為,針對“短線交易”的歸入權規則。4.根據《證券法》第45條第1款的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證券交易限制規則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5.根據《證券法》第45條第2款的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的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這一規定為限制內幕交易之規則。6.根據《證券法》第43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交易限制規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內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和買賣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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