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信托糾紛什么意思?民事信托名詞解釋
《信托法》第3條規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稱信托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和公益信托活動,適用本法。”不過,我國信托法并沒有明確民事信托和營業信托的區分標準。學界有種區分主要是以信托財產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為標準,民事信托認為“營業信托是個人或法人以財產增值為目的,委托營業性信托機構進行財產經營而設立的信托。非營業信托即民事信托,是個人為撫養、扶養、贍養、處理遺產等目的,委托受托人以非營利業務進行財產的管理而設立的信托”[90]。個人認為這種區分標準不足取。民事信托即使是個人為撫養、扶養、贍養、處理遺產等目的設立的信托,也有可能會要求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使其增值,擴大受益人的利益,這樣的信托一律稱其為民事信托顯然是不合適的。
實際上,在區分民事信托和營業信托的時候,因其評價維度的復雜性(毋寧說民事信托和營業信托根本就不在一個劃分維度上),似乎民事信托無法做出絕對明晰的劃分:很多時候我們評價的對象實際上是一個信托安排或者計劃,而這個信托計劃可能會因為受托人、信托目的等不同而有不同的評價標準。一個最為簡潔的方法是以受托人是否為營利性的法人機構做第一層區分,然后再根據信托目的加以區分。因此,凡是受托人不是營利性的法人受托機構的,歸之于第I類,籠統地稱為非營業信托,其中的多數屬民事信托;反之,受托人為營利性的法人機構(在我國為信托公司等)的歸為第II類營業信托,其中多數為商事信托,營業信托受信托業法的調整,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
然后,再進行細分。對第II類也要進一步區分。第一,營利性法人機構受托的事務若是以公益為目的、符合公益信托條件的,則為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現實中存在的公益信托正是由信托公司主導設立的;第二,有觀點認為,受托人的職責如果僅僅停留在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則該信托為民事信托,反之,若受托人的職責不僅僅是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則為商事信托[94]。因此,即使是營利性法人機構為受托人,如果受托事項是以親屬撫養、扶養、贍養、民事信托遺產處理等為目的的,雖然屬營業信托,但具有一定的民事信托的性質;若信托公司等以投資、融資和資產流動化為目的受托信托事務,顯然為商事信托。因此,應該對信托的目的和信托事務的內容做進一步的考察來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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