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2022年最新十大亮點
日期: 2022-03-28 17:07:43 來源:互聯網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新證券法2022年最新十大亮點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證券法自《證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通過后,已經歷了三次修正和一次修訂。這是第二次大的修訂。新證券法本次《證券法》修訂,歷時六年,且新證券法罕見地經歷人大常委會“四讀”。本次修訂前的《證券法》一共240條,本次共修改166條、刪除24條、新增24條。證監會指出,本次《證券法》修訂,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的基礎制度,新證券法為證券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發揮,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本次《證券法》修訂,主要在10個方面完善了證券市場的基礎制度。其一是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在總結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經驗的基礎上,新《證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的修改、完善。其二是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的成本。新《證券法》不僅大幅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還對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做了完善。如,規定了發行人等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其三是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新證券法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探索了適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其四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必需的信息;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愿披露行為;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其五是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的法律職責。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明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加大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5倍的罰款,提高到10倍,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等。首次明確,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其六是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優化有關上市條件和退市情形的規定;完善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證券交易所防控市場風險、維護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其七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包括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將協議收購下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由經證監會免除,調整為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免除發出要約等。其八是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將證券交易場所劃分為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三個層次;規定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可以依法設立不同的市場層次;明確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上述證券交易場所轉讓;授權國務院制定有關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管理辦法等。其九是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明確了證監會依法監測并防范、處置證券市場風險的職責;延長了證監會在執法中對違法資金、證券的凍結、查封的期限;規定了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采取監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證券市場誠信檔案制度;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規定被市場禁入的主體,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證券交易等。其十是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寫入《證券法》,授權國務院按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資產支持證券、新證券法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同時,考慮到證券領域跨境監管的現實需要,明確在我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我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證券法追究法律責任等。綜合起來,新《證券法》對投行業務最大的影響在于兩個方面:其一是全面實施注冊制;其二是完善各項制度,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顯著提高違法、違規的成本。
重點提示:設立科創板并試行注冊制對投資銀行產生了重大而直接的影響十大亮點,要求投行提升風險定價核心能力,推進建立一體化的全業務鏈投行體系,同時要強化合規風控,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新《證券法》對投行業務最大的影響在于兩個方面:其一是全面實施注冊制;其二是完善各項制度,強化中介機構責任,顯著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這使投資銀行應對整體業務模式沖擊的需求變得更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