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規則(分類:)創業板上市規則中小板塊上市的基本條件、程序與主板市場完全一致,創業板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塊是深交所主板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按照“兩個不變”和“四個 獨立”的要求,該板塊在主板市場法律法規和發行上市標準的框架內,實行包括“運行獨立、監察獨立、代碼獨立、指數獨立” 的相對獨立 管理。中小企業板塊主要安排主板市場擬發行上市企業中具有較好成長性和較高科技含量的、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的公司,持續經營 時間應當在 3 年以上,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 計算。發行人 3 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創業板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第一,獨立性條件。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對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的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 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 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第二,規范運行條件。
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理會、獨立董事會、董事會秘書制度,機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 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激起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 和責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任職資格。
第三,創業板上市規則財務會計條件。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具體各項財務指標應達到以下要求:3 個會計年度凈 利潤均達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 3000 萬元;3 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名幣 5000 萬元;或者 3 個會計年 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名幣 3 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 3000 萬元;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 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 20%;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成果對 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歡迎觀看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更新時間:2017.3.25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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