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
日期:2012-07-27 00:00:00 來源:互聯網
1. 投資者如對經紀的行為操守有所懷疑,應向那個單位反映? 于證券公司開戶的投資者,如對經紀的行為操守有懷疑,應向證監會反映。證監會的電話為2840 9333,電郵:enquiry@sfc.hk。若投資者是透過銀行買賣股票,他們則可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反映有關意見。金管局的電話為2878 8196,電郵:hkma@hkma.gov.hk。
2.投資者如因聯交所參與者失責而蒙受金錢損失,可得到什么保障? 投資者如因聯交所參與者失責而蒙受金錢損失,可向「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有關基金為單一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由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管理,按《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設立,并受證監會認可。基金就聯交所參與者、非聯交所參與者、銀行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失責行為而引致的金錢損失,提供每名投資者最多150,000元的賠償上限。詳情可到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的網站查閱:http://www.hkicc.org.hk。
3.何謂「暗盤買賣」? 香港法例或《交易所規則》并沒有明確界定何謂暗盤買賣及解釋其法律效力。
基本上,此種買賣方式于一般行內人中也存在不同的定義,包括指一些于交易所場外達成而沒有向香港交易所申報的交易;及指一些已獲得新股或預期可獲得新股的人士,在新發行證券未正式于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掛牌買賣前與其它投資者所進行的買賣。
投資者要注意的是,暗盤交易的法律效力只是根據交易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而定,故投資者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諮詢法律意見,了解清楚本身在法律上的權利及義務。
4.何謂股票賣空? 現時《證券及期貨條例》禁止任何人士出售本身并無持有的證券,除非賣方在進行交易時擁有,或有充份理由相信自己擁有法律上的權力將證券交予買方。因此假若客戶本身并無持有證券,他先在市場上賣空證券,而他當天在市場買回已沽出的證券,雖然他在結算日不用交收任何證券,但因他賣出證券時并未持有證券,所以他可能已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聯交所容許的賣空是指賣方并未擁有某一指定可作賣空的證券而合法地出售該證券,但賣方須先向他人借入證券始能出售該等證券,而在賣出證券后,賣方亦須交付借來的證券或由他人代賣方借來證券,以完成交收。可供賣空的指定證券名單可于香港交易所網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