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市場投資者A通過一系列金融中介人向第二市場委托購買股份的程序。其過程為:第二上市基本結構投資者A委托經紀商A買入某公司股票
在各國的證券市場中,已經得到上市安排的股票發行與未得到上市安排的股票發行具有性質的差別,并且股票國際上市與第二上市市場對兩類股票所認可的發行價格也有極大的差異。
超額配售選擇權又稱為“綠鞋特許權”(Green Shoe Privilege),它超額配售選擇權是由股票發行人以合法授權文件授予主承銷人在新發行股票上市后的規定期間內,可以根據超額配售選擇權二級市場的狀況,以同次發行條件向私募認股人再額外配售一定比例股票的權利。
認股權抑或是在公開發售加國際配售的情況下,認股權承銷人都必須在發行前確定股票發行認購方式,認股權以解決可能出現的股票超額認購或股票認購不足之矛盾。
股票發行價格是發行人公司將股票要約出售于特定或非特定投資者時所采用的價格,它是股票承銷協議和股票承銷條件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內容。
國際股票承銷以招股說明書向投資者發出售股要約;國際股票承銷投資者(通過承銷人)國際股票承銷向發行人傳送認購承諾;國際股票承銷發行人或承銷人依據一定的規則確定有效認股;國際股票承銷以及發行人與認股人之間交付股款和交割股份的全過程。
在股票發行準備階段,根據股票發行地和上市地法律的要求,須同時完成股票發行注冊與上市審核工作。從法律上說,國際股票發行注冊單純的股票發行注冊與股票上市審核是兩類不同程序,各國證券法和公司法通常對其采取不盡相同的控制政策
國際股票融資中的法律服務工作通常由發行人所在國和上市地所在國的多家律師機構共同完成。其國際股票融資工作除包括協助發行人重組設立公司外,還國際股票融資包括發行準備中的盡職調查、法律服務和出具結論性意見三部分。
主承銷人和其他專業性中介機構負有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保障招募文件或專業性結論報告合法、真實、無誤導的責任;而國際股票發行準備股票發行人和主承銷人則對擬簽署的招募文件之合法
國際股票發行人國際股票發行所面臨的首要法律問題是保障股票發行人具備股票上市地和發行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所認可的主體資格。在多數國家中,解決這一問題主要須解決三類法律沖突主體資格。
除上述管制外,從事國際股票融資的企業在發行準備階段還應向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申報境外募股與上市方案,申報股票發行與上市的文件,國際股票發行審核以取得從事股票境外發行之許可。
為了取得上述計劃額度許可和境外上市資格許可,計劃額度許可擬進行國際股票融資的企業須在未經改制的條件下,計劃額度許可以未經評估和審計的會計報表和經營業績為依據向國務院主管部門申報境外募股申請、計劃額度申請、可行性報告
發行準備階段由國際協調人、主承銷人和其他專業性中介機構在盡責調查的基礎上,發行準備階段完成對發行人公司的財務審計、盈利預測審核、物業估值、法律審查與調整、準備招股書草稿、協助擬定用資計劃等。
公司重組某些業已進行股份制改組的公司往往也存在著不符合擬上市國家財務法律要求的情況,因此在公司重組進行股票發行準備之前,通常要進行原有企業的公司化或公司重組工作,實踐中又稱為“企業股份制改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