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證券經營機構: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現予發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細則涉及名義持有人的內容,適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登記規則》的相關規定。
二、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融資融券試點的登記結算業務運作,防范結算風險,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上市證券或借入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的登記結算業務,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做規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賬 戶
第一節 證券公司相關證券賬戶和結算賬戶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本公司申請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于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可用于證券買賣。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本公司申請開立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于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本公司開立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用于與本公司辦理融資融券交易相關的證券和資金交收。
證券公司只能將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商業銀行存款賬戶預留為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對應的銀行指定收款賬戶,并且應當事先在證監會備案。
第七條 開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如具備權證結算資格,還應當參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權證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向本公司申請設立專用證券交收賬戶和專用資金交收賬戶,用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賬戶內權證的行權交收。
第八條 證券公司申請開立相關證券賬戶和結算賬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 證監會批準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而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
(二) 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
(三) 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四)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
第九條 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向證券公司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投資者用于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
投資者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前,應當已經持有普通證券賬戶,且已經在該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達半年或半年以上。投資者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時提供的姓名或名稱以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應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一致。
第十條 證券公司受理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的申請后,應當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客戶征信。
對于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公司統一的編碼為投資者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并按照規定向本公司報備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注冊資料等信息,申請配發信用證券賬戶號碼。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至少應當包括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要求的配發信用證券賬戶號碼的申請,本公司即時向證券公司配發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證券公司收到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后,應當印制信用證券賬戶卡,并交付給投資者。
信用證券賬戶卡應當至少包括為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法人全稱、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稱以及開戶日期等內容。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式樣設計信用證券賬戶卡。
第十二條 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申請注銷信用證券賬戶的,或者證券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注銷投資者的信用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和投資者應當在注銷信用證券賬戶前了結全部的融資融券交易。
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證券的,在信用證券賬戶注銷前,投資者應當申請將剩余證券從證券公司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劃轉到該投資者的普通證券賬戶。
證券公司注銷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本公司報備被注銷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注銷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后,如果投資者需要重新在該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公司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本公司根據證券公司的申請配發新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
第十四條 投資者更換融資融券交易委托證券公司的,在向新證券公司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前,應當首先通過原證券公司注銷其原先的信用證券賬戶。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向投資者提供信用證券賬戶明細數據、變動記錄和賬戶注冊資料等信用證券賬戶查詢服務。
投資者可以向本公司申請查詢信用證券賬戶明細數據及變動記錄。
第十六條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掛失補辦、賬戶注冊資料變更等業務由為該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負責辦理。
投資者賬戶注冊資料發生變更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本公司報備變更后的信用證券賬戶注冊資料。
第十七條 司法機關依法對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記載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在了結投資者的融資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資融券所生對投資者的債權后,將剩余資金劃轉到該投資者的普通資金賬戶,將剩余證券劃轉到該投資者的普通證券賬戶,并按照現行規定協助執行。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記載的權益發生繼承、財產分割、遺贈或捐贈情形的,相關權利人可以向證券公司申請了結投資者的融資融券交易。了結后有剩余資金或剩余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剩余資金劃轉到該投資者的普通資金賬戶,將剩余證券劃轉到該投資者的普通證券賬戶,并按照現行規定協助辦理有關繼承、財產分割、遺贈或捐贈手續。
第三章 登記和存管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是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所記錄證券的名義持有人。本公司出具證券持有人名冊時,將"XX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作為證券持有人列示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上。信用證券賬戶對應的投資者不列示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