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單位:
為了維護權證的交易秩序,促進權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證券公司創設權證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于經本所認定可創設的已上市交易權證,可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并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創新活動試點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創設人")可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創設同種權證。創設的權證與原上市權證的證券代碼和證券簡稱相同。
二、創設人可以向本所申請創設或注銷權證,經本所同意后方可創設或注銷。
創設人每日申請創設或注銷權證均不得超過一次,每次申請創設或注銷的數量均不低于100萬份;申請注銷時剩余權證數量不足100萬份的,創設人應當申請一次性全部注銷。
三、創設人向本所申請創設權證時,申請創設的權證數量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權證首次發行量在6億份以內的,當日可創設的權證數量不超過3億份;權證首次發行量在6億份以上的,當日可創設的權證數量不超過首次發行量的50%。
2、創設在外的權證與同標的證券的同種權證之和乘以行權比例不超過無限售條件標的證券的100%。
四、當日申請創設同一權證的創設人超過一名,且其申請創設權證數量合計超過可創設權證數量時,本所按比例分配可創設的權證數量。
不同日期創設的權證按照日期先后排列創設順序。同日創設的權證,創設數量大的視為先創設,創設數量相同的通過抽簽決定創設順序。
五、創設人擬創設認購權證的,應當在向本所提交創設申請的前一交易日上午11:30之前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開設行權專用證券賬戶,并在該賬戶中全額存放用于行權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同時創設人需申請設立行權專用資金交收賬戶,用于認購權證的行權交收業務。
創設人擬創設認沽權證的,應當在向本所提交創設申請前一交易日上午11:30之前在結算公司開設行權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并在該賬戶中全額存放行權履約擔保資金,該賬戶同時用于認沽權證的行權交收業務。
同時,創設人還應當指定一個自營證券賬戶為權證創設專用賬戶,用于完成與創設及注銷相關的權證及標的證券的交收,報本所和結算公司備案。
六、創設人應當持續關注行權履約擔保品的狀況,確保行權專用證券賬戶和行權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具備足額行權履約擔保品。
被質押、司法凍結或存在其他權利瑕疵的標的證券或資金,不得用于權證創設的行權履約擔保。
七、創設人應當指定兩名專業人員為聯絡人,授權其負責與本所和結算公司的聯絡,代表創設人辦理與權證創設相關的業務。
創設人應當在指定聯絡人后及時將創設人的授權文件、聯絡人的相關信息報本所和結算公司備案。
創設人指定的聯絡人及其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創設人應當及時通知本所和結算公司。
八、創設人向本所申請創設權證的,應當在每個交易日上午10:30以前按照本所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創設人在交易日上午10:30以后向本所提交創設申請的,視為下一交易日的申請。
九、本所在受理創設人申請的當日(T日)作出是否同意其創設申請以及可創設權證數量的決定,通知創設人并在本所網站及巨潮互聯網上予以公告。
創設人應當在接到本所同意其創設權證通知的當日,在巨潮互聯網上公告其創設權證情況。
新創設的權證在T+2日方可交易。
十、創設人向本所申請注銷權證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的前一交易日上午11:30分之前向結算公司申請對相關權證予以凍結,并于申請注銷的當日上午10:30以前按照本所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創設人在交易日上午10:30以后向本所提交注銷申請的,視為下一交易日的申請。
十一、本所在受理創設人注銷申請的當日作出是否同意其注銷申請的決定,通知創設人并在本所網站及巨潮互聯網上予以公告。
創設人應當在接到本所同意其注銷權證通知的當日,在巨潮互聯網上公告其創設權證的注銷情況。
當日收市后,結算公司按先創設先注銷的順序注銷該創設人的權證,并解除對行權履約擔保證券或資金的鎖定。
創設人在結算公司實際凍結的權證數量與其申請的權證注銷數量不一致的,相關注銷申請視為無效。
十二、本所于每一交易日收市后在本所網站上按權證品種分別披露權證創設和注銷情況、交易情況以及次一交易日可創設的權證數量。本所視市場情況,可以增加披露次數。
十三、權證行權時,創設人先于權證發行人履行義務。同一權證的創設人超過一名的,各創設人應當按照"先創設后被行權"的原則履行相關義務。
十四、創設人違反本通知相關規定的,本所有權暫停或取消其創設資格。
十五、本通知自2005年12月6日起施行。權證創設的具體品種及可創設起始時間,本所另行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5年12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