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證券公司:
為了進一步做好協助司法機關依法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流通證券的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以及證券市場業務規則,并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司法機關依法要求凍結確屬被執行人所有的流通證券的,由托管該證券的證券公司協助辦理。
司法機關要求登記結算公司直接凍結確屬被執行人所有的流通證券的,登記結算公司書面向司法機關明確聲明(見附件)擬凍結的證券可能已在托管該證券的證券公司被賣出、若與其他司法機關發生重復凍結則本次凍結無效等操作風險,司法機關簽署認可該聲明后登記結算公司協助辦理。
流通證券的凍結結果以登記結算公司實施的凍結登記結果為準。
二、證券公司、登記結算公司同日(指“交易日”,下同)分別接到不同司法機關要求協助凍結同一被執行標的的,證券公司接到的凍結要求順序在先。
證券公司同日接到不同司法機關要求協助凍結同一被執行標的的,或者登記結算公司同日接到不同司法機關要求協助凍結同一被執行標的的,先送達者順序在先。
證券公司、登記結算公司對已經凍結生效的流通證券依法不得協助實施重復凍結。
司法機關要求對已經凍結的流通證券實施輪候凍結的,證券公司、登記結算公司均可依法協助辦理。若兩家以上司法機關對同一被執行標的要求輪候凍結的,參照本條前述確定凍結先后順序的規定區分輪候凍結的先后順序。
三、證券公司受理司法機關協助辦理流通證券凍結的法律文書后,應當立即核查相應證券是否已經被凍結或賣出,對未被凍結且未賣出的相應證券應當于最近的交易時刻前立即進行交易凍結,即鎖定相應證券以限制賣出。
證券公司辦理該項交易凍結后,必須于辦理當日日間將交易凍結數據按規定數據格式發送登記結算公司,進行凍結登記。登記結算公司于交收日日終,根據證券公司發送的交易凍結數據在相應證券賬戶中進行凍結登記。已進行凍結登記的流通證券,未依規解凍前不能被賣出。
四、登記結算公司受理司法機關協助辦理流通證券凍結的法律文書后,于交收日日終對凍結登記數據進行核查,并視核查結果實施或不實施凍結。
若凍結登記數據核查結果表明該被執行標的尚未被其它司法機關凍結的,登記結算公司即在相應證券賬戶中實施凍結登記。登記結算公司實施凍結登記的數據,于下一個交易日前發送證券公司。
若凍結登記數據核查結果表明該被執行標的已經被其它司法機關凍結(含交收日及交收日之前由證券公司協助辦理的凍結、交收日之前由登記結算公司協助辦理的凍結)的,登記結算公司不實施重復凍結。
登記結算公司實施凍結的結果于交收日的次日后書面通知司法機關。
五、司法機關需要對本機關已經凍結的流通證券解除凍結時,由協助辦理凍結的證券公司或者協助辦理凍結的登記結算公司協助辦理解凍。
證券公司協助辦理流通證券的解凍手續時,應當于辦理當日日間將申請解凍數據按規定數據格式發送登記結算公司,登記結算公司于當日日終在相應證券賬戶中解除凍結登記,相應證券可于次日起賣出。
登記結算公司協助辦理流通證券的解凍手續時,于受理當日日終在相應證券賬戶中解除凍結登記,相應證券可于次日起賣出。
六、證券公司、登記結算公司之間必須建立協助司法機關辦理流通證券凍結(含解凍)的數據交換機制,相互之間應當按照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交換凍結、解凍數據。
因證券公司向登記結算公司發送數據有誤或延誤而造成登記結算公司實施重復凍結、凍結無效等情形的,由此引起的相應法律責任由該證券公司承擔。
因登記結算公司向證券公司發送數據有誤或延誤而造成證券公司實施重復凍結、凍結無效等情形的,由此引起的相應法律責任由登記結算公司承擔。
七、對已做回購質押的債券和已提交登記結算公司作為交收擔保品的證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扣劃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法發[1997]27號)第三條、《關于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04]239號)第四條和證券市場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不予凍結。
八、司法機關要求凍結已凍結的流通證券產生的孳息的,由執行凍結流通證券的義務主體負責協助。通過登記結算公司派發尚未發放到證券公司屬于被執行人的孳息,由登記結算公司協助辦理凍結;通過證券公司派發屬于被執行人的孳息,由證券公司協助辦理凍結。
九、對本通知實施之前證券公司已經辦理并仍處于凍結狀態的流通證券司法凍結的情況,請各有關證券公司以總部為單位,按照登記結算公司要求的時間將凍結數據報送登記結算公司,登記結算公司匯總后報送證監會。具體報送時間另行通知。
十、其它證券經營機構托管的流通證券的凍結,比照上述關于證券公司托管的流通證券凍結的規定辦理。
十一、本通知適用于在登記結算公司登記的流通股票、債券、封閉式基金等流通證券的協助司法凍結業務。
十二、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05、11、15
附件:
聲 明:
就貴院(局)向我公司送達的 號《 》和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我公司協助凍結事項,我公司特做以下聲明和告知:
1、根據《關于協助司法機關凍結流通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相關規定,司法機關依法要求證券公司協助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流通證券的,該證券公司可以在最近的交易時刻前立即進行交易凍結,即鎖定相應證券以限制賣出。
司法機關如要求我公司直接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流通證券的,我公司只能在交收日完成交收后且按《通知》規定檢查發現在證券公司處沒有對該流通證券進行凍結的,我公司才能協助司法機關凍結該流通證券。
2、若貴院(局)堅持要求我公司協助凍結,將有可能發生下列情況:在我公司實施凍結之前該流通證券可能已在證券公司處被賣出,或在我公司實施凍結之前該流通證券可能已經被其他司法機關在證券公司處先行凍結。
3、如貴院(局)擬凍結的流通證券出現本《聲明》第2條所述被賣出或被先行凍結情況的,我公司依法將不能也不再協助貴院(局)實施凍結。
特此聲明。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二○○ 年 月 日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分公司:
我院(局)及經辦人員知悉你公司《聲明》所述情況。如出現你公司《聲明》第2條所述在你公司實施凍結之前該流通證券已在證券公司處被賣出,或在你公司實施凍結之前該流通證券已經被其他司法機關在證券公司處先行凍結情況的,你公司無須再履行我院(局)向你公司送達的 號《 》和 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的協助執行義務。
特此告知。
經辦人員簽字: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