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自律管理制度,規范自律管理行為,根據《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在自律管理中實施的下列紀律處分事項,適用本細則:
(一)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
(二)公開認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適合擔任相應職務,建議上市公司更換董事會秘書;
(三)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會員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暫停或限制會員交易、取消會員交易權限;
(五)限制投資者證券賬戶交易;
(六)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事項。
第三條 本所設紀律處分委員會,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審核前條規定的紀律處分事項。
第四條 紀律處分委員會通過召開審核會議、通訊表決等形式,審核紀律處分事項。
第五條 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以個人名義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 紀律處分委員會
第六條 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共20名,由本所相關業務部門專業人員、法律部門專業人員及本所之外的專業人士組成。
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由本所總經理聘任,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
第七條 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證券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
(二)熟悉證券市場情況及本所自律管理業務;
(三)堅持原則、公正廉潔;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紀律處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名。
第九條 紀律處分委員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紀律處分工作小組)設于本所法律部,負責受理紀律處分事項、準備紀律處分審核會議、辦理相關事務。
第十條 紀律處分每次審核安排召集人1名。召集人由紀律處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的委員擔任。
紀律處分每次審核安排秘書1名,負責準備會議資料、發送會議通知、進行會議記錄等具體事宜。
第十一條 紀律處分每次審核參與委員為5名,其中至少應有1名委員來自紀律處分事項涉及的本所具體監管業務部門,1名委員來自本所法律部門。
第十二條 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勤勉盡職,認真審閱紀律處分相關材料;
(二)按時參與審核,獨立公正地發表意見;
(三)不得泄露審核內容、表決情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不得私下與紀律處分事項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接觸,不得接受其饋贈;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職責時獲取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三條 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在審核紀律處分事項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擔任該紀律處分事項監管調查人員的;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是紀律處分對象,或者擔任作為紀律處分對象的上市公司或會員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三)本人及其近親屬持有作為紀律處分對象的上市公司或會員5%以上股份或者是其實際控制人,或者擔任持有該上市公司或會員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四)與紀律處分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紀律處分公正處理的。
第十四條 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任期內因職務變動不宜繼續擔任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的;
(二)連續兩次無故缺席審核的;
(三)任期內嚴重瀆職或者違反紀律處分委員會工作紀律的;
(四)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批準的;
(五)不適合擔任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紀律處分程序
第十五條 本所相關業務部門在履行自律管理職責中,如發現本細則第二條涉及的相關被監管對象(以下簡稱“被監管對象”)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當首先向其發送紀律處分意向書;但相關業務部門認為被監管對象違規事實清楚且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啟動紀律處分程序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紀律處分意向書,由本所相關業務部門直接以部門名義,向被監管對象發送。
紀律處分意向書應向被監管對象說明擬將采取的紀律處分措施及簡要理由,要求其在指定時間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六條 被監管對象應自收到前條規定的紀律處分意向書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是否接受本所將采取的紀律處分,對將采取的紀律處分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監管對象對紀律處分意向書所提出的紀律處分表示異議或者屆期未作回復的,相關業務部門應及時向紀律處分工作小組提交書面的紀律處分建議書及相關材料,提請召開紀律處分審核會議。
前款規定的紀律處分建議書,應當包括被監管對象違規的基本事實、建議實施的紀律處分類型及理由等內容。
第十八條 紀律處分審核會議召開前,紀律處分工作小組應做好選定參會委員、指定會議秘書、確定會議時間及地點等準備。會議秘書應及時將會議時間、地點、議程等事項通知參會委員。
第十九條 紀律處分審核會議由會議召集人主持。審核會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本所參與該紀律處分事項調查的人員向參會委員報告有關情況,并接受參會委員詢問;
(二)召集人組織委員對審核事項逐一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并進行總結;
(三)參會委員對審核事項進行投票表決;
(四)會議秘書統計投票結果;
(五)會議召集人宣布表決結果,形成處分意見;
(六)參會委員在審核會議記錄及表決結果上簽名。
紀律處分工作小組應妥善保存審核會議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參加審核會議的委員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紀律處分工作小組通知被監管對象,到會陳述意見、接受詢問。
第二十一條 紀律處分審核會議表決,以記名方式進行,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兩種。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少于3票為未通過。參會委員投反對票的,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反對的理由。
第二十二條 參會委員發現存在明確影響判斷且尚待調查核實的重大問題時,可以在審核會議上提議暫緩表決。經出席會議的2名以上委員提議,應當暫緩表決。
第二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業務部門可提出紀律處分書面建議,由紀律處分工作小組選定5名委員直接進行通訊表決,形成紀律處分意見書:
(一)對被監管對象進行通報批評;
(二)限制投資者的證券帳戶交易;
(三)被監管對象表示接受紀律處分意向書所提出的紀律處分;
(四)事實清楚、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啟動的紀律處分。
前述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關于紀律處分審核會議的有關規定,適用于直接進行通訊表決審核紀律處分事項。
第二十四條 紀律處分委員會根據審核表決結果,對提請審核的紀律處分事項作出如下處理:
(一)認為應當予以紀律處分的,制作紀律處分意見書;
(二)認為相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違規事實、違規行為人的,將之退回相關業務部門補充調查;
(三)認為不存在違反本所業務規則情形,或者雖違反本所業務規則但情節輕微,無須給予紀律處分的,轉交相關業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所根據紀律處分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意見書,作出紀律處分決定。該決定由本所總經理或其授權的副總經理簽發。
對會員實行的暫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權限等紀律處分決定,定期向本所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所可以通過郵寄、傳真、公告等方式向被監管對象送達紀律處分決定書。
第二十七條 對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可申請復核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對象不服本所紀律處分決定的,可按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時間,向本所復核委員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該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所將對被監管對象采取的紀律處分,記入誠信檔案,并可根據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