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業務規則制定工作,完善本所業務規則體系,根據《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本所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業務規則制定的立項、起草、審查、發布、生效、施行、解釋、修改和廢止,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業務規則,是指本所為履行組織證券交易和一線監管等職責而制定并以本所的名義對外發布的,對相關市場參與者具有普遍約束力和持續性效力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業務規則包括:
(一)規則。指對本所組織證券交易和一線監管等業務作比較全面、系統規定的基礎性業務規則。
(二)細則。指對本所規則實施的某一方面問題作出詳細規定的具體性業務規則。
(三)指引。指規范本所業務的指導性或補充性業務規則。
(四)其他規定。指除上述三類業務規則外,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名稱一般使用“規定”、“辦法”、“通知”等。
第五條 制定業務規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章程進行,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章程相抵觸;
(二)從實際出發,具有可操作性;
(三)注重效率,并有利于規范管理、防范風險和促進發展;
(四)靈活性與原則性相結合,穩定性、連續性與適時變動性相結合;
(五)維護業務規則體系內部的和諧統一,細則、指引不得與規則相抵觸,其他規定不得與規則、細則、指引相抵觸。
第六條 本所法律部負責組織協調業務規則的制定工作,履行以下具體職責:
(一)研究、擬訂業務規則制定工作計劃,并督促執行;
(二)組織或參與起草業務規則;
(三)對業務規則草案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
(四)提出業務規則的解釋、修改、廢止意見;
(五)其他與業務規則制定工作有關的職責。
第二章 業務規則制定和修改計劃
第七條 各業務部門應當在每年十二月份對該年度本部門起草并已發布的業務規則進行清理。同時,應當對與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在下一年度擬制定、修改的業務規則提出立項計劃。業務規則立項計劃應當對制定或修改業務規則的必要性、與相關業務規則的關系、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業務規則清理結果和立項計劃一并提交法律部。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本所理事會、總經理室認為需要制定、修改的業務規則,由總經理室指定的部門或法律部將其納入當年的計劃。
第九條 法律部在匯總各部門業務規則清理結果和立項計劃的基礎上,制定本所年度業務規則制定和修改工作計劃,報總經理室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業務規則的起草
第十條 業務規則起草包括草擬業務規則草案和起草說明等工作。
業務規則草案的內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具體規范、紀律處分、生效方式和施行日期等。
起草說明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業務規則制定的必要性、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和有爭議問題,必要時可附帶相關材料。相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各方意見、調研報告、國內外有關立法材料等。
第十一條 業務規則的起草由負責相關業務的部門負責。業務規則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由總經理室指定主要起草部門。
業務規則的起草,應當有法律部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 起草業務規則應當注意與現有業務規則的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作出與現有業務規則不一致規定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陳述理由。
第十三條 起草業務規則時,應當對與之內容相關的現行業務規則進行清理,起草的業務規則若將取代現行業務規則的,應當在草案中寫明擬廢止的業務規則的名稱、文號。若起草的業務規則僅對現行業務規則的部分內容作了修改,則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寫明修改的現行業務規則的名稱、文號、條目或者內容。
第十四條 業務規則草案內容涉及其它部門或者與其它部門關系密切的,起草部門應當征求所內相關部門的意見,并與相關部門協商一致。對存在爭議的問題應當在起草說明中提出傾向性意見,并陳述理由。
業務規則草案內容關系到證券市場參與者的權益、可能對證券市場產生重大影響的,經總經理室批準,起草部門可以采取上網、登報、信函、座談會和走訪等方式向社會征求意見。
第四章 業務規則的結構
第十五條 業務規則的結構一般包括:(1)名稱;(2)目錄;(3)總則;(4)分則;(5)附則;(6)條文;(7)標題;(8)附件。
內容簡單的業務規則可根據需要簡化結構。
第十六條 業務規則的名稱應當以簡潔準確的文字概括其主要內容。
業務規則名稱最終由法律部審定。
第十七條 結構復雜、內容較多的業務規則可以設目錄,列在業務規則的正文之前。
第十八條 業務規則的總則統領整個業務規則,主要規定: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基本原則;
(五)基本制度。
第十九條 業務規則的分則是對總則內容的具體化,主要規定:
(一)相關主體的權利或職權、義務或職責;
(二)行使權利或職權、履行義務或職責的保障;
(三)由于行使或侵犯權利或職權、履行或不履行義務或職責所導致的后果。
第二十條 業務規則的附則是對總則和分則的輔助和補充,主要規定:
(一)名詞術語的釋義
(二)業務規則的解釋權;
(三)業務規則的生效施行;
(四)業務規則的失效或者廢止。
第二十一條 起草業務規則的條文,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權利或者職權、義務或者職責及其實現保障和行為后果的規定明確、具體、全面;
(二)結構合理,層次清楚,順序恰當;
(三)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具有普遍性,含義明確肯定,邏輯結構完整;
(四)避免條文之間內容相互抵觸。
第二十二條 業務規則的文字段落一般使用條、款、項等形式。條文內容較復雜的,可以設置標題,用簡潔準確的語言概括該條的內容。
業務規則內容較多且較復雜的,可以使用章、節的形式。
各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條也可以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號,如“1.1.1”。并列的標題之間應當在結構和文字風格等方面協調一致。
第二十三條 附件匯總與業務規則相關的、需要適用或參照的材料。附件所列的材料應當列明全稱。
第二十四條 就同一事項,主板與中小企業板均需制定相關業務規則的,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
(一)主板和中小企業板分別制定業務規則;
(二)統一制定適用于主板和中小企業板的業務規則;
(三)制定統一適用于主板和中小企業板的業務規則,同時制定適用于中小企業板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 分別制定業務規則的,應當在總則中規定 “本業務規則適用于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除外)”或“本業務規則適用于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公司”。
第二十六條 分別制定業務規則的,主板與中小企業板業務規則在體例、結構、基本概念等方面應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