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促進期貨公司持續規范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是指以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結合公司市場影響力和持續合規狀況,按照本規定確定期貨公司的類別。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制定并適時調整期貨公司分類和評價的指標與標準。
第四條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實施,堅持依法合規、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設立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等事宜。
評審委員會由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和期貨交易所相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的產生辦法、組織結構、工作程序和議事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六條 參與期貨公司分類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業務能力和監管經驗,在工作中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勤勉盡責。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分類結果對不同類別的期貨公司實施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分類評價不能替代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措施。
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八條 期貨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根據期貨公司客戶資產保護、資本充足、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安全、信息披露等六類評價指標進行評價,體現期貨公司對各種風險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戶資產保護。主要反映期貨公司客戶資產安全保障機制、客戶資產安全性、客戶服務及客戶管理水平等情況,體現其操作風險管理能力。
(二)資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貨公司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指標情況,體現其資本實力及流動性狀況。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貨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情況,體現其合規風險管理能力。
(四)內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行情況,體現其內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統安全。主要反映期貨公司信息系統的穩定與安全情況,體現其技術風險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期貨公司報送和披露信息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體現其會計風險及誠信風險管理能力。
第九條 期貨公司市場影響力主要是根據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的業務規模、盈利能力等情況來確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均客戶權益總額;
(二)經紀業務盈利能力;
(三)凈利潤。
第十條 期貨公司持續合規狀況主要根據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發生的違規行為、期貨行業自律組織采取的紀律處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采取的刑事處罰進行評價。
第三章 評價方法
第十一條 設定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基準分為100分。在基準分的基礎上,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市場影響力、持續合規狀況等評價指標與標準,進行相應加分或扣分以確定期貨公司的評價計分。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客戶資產保護、資本充足、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安全、信息披露等六類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不符合具體評價標準(見附件)的,每項扣0.5分。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市場影響力符合以下條件的,按照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期貨公司上一年度日均客戶權益總額位于行業前10名、10至30名的,分別加5分、2.5分;
(二)期貨公司上一年度經紀業務盈利能力位于行業前10名、10至30名的,分別加4分、2分;
(三)期貨公司上一年度凈利潤位于行業前10名、10至3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發生以下情形時,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扣分:
(一)風險監管指標未達到監管標準的,每次扣1分;風險監管指標預警的,每次扣0.5分;
(二)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重大預警,經核實為期貨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一般預警,經核實為期貨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
(三)違規使用自有資金的,每項扣2分;
(四)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開倉交易的,每次扣2分;
(五)錯單和穿倉損失金額超過當期提取的風險準備金額10%的,扣2分;
(六)審計報告及審閱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或審閱意見的,每次扣3分;
(七)任用不具有期貨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每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八)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每次扣2分;
(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三個月以上缺位的,每次扣2分;
(十)未經許可或報備私下變更股東的,每次扣10分;
(十一)未經許可設立、變更經營場所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按照以下原則給予相應扣分:
(一)被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監管談話的,每次扣2分;
(二)被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二)至(七)項監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警告或者罰款的,每次扣3分;被暫停、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每次扣5分;被市場禁入的,每次扣10分;
(四)被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監管措施的,每次扣10分;
(五)被警告、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每次扣15分;
(六)被撤銷部分或者全部業務許可、關閉分支機構,或者被刑事處罰的,每次扣20分。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營業部被采取第十五條所述監管措施的,營業部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及時告知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期貨公司營業部按第十五條所述原則進行扣分。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被中國期貨業協會或者期貨交易所紀律處分的,每次扣0.5分,累計最高扣3分。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違規行為已被采取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或者同一違規事項被采取多項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按扣分最高的項目進行扣分,不重復扣分;不同違規事項被采取同一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應當分別計算、合計扣分。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出現被采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監管措施時,期貨公司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且通過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的,對相應的監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違規行為進行扣分。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符合以下條件的,按照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在評價期內與其他期貨公司進行合并且在評價期內已獲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的,可加3分;
(二)管理制度創新成果評價期內在全行業推廣的,最高可加2分。
第二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配合日常監管、落實專項監管工作及整改完成情況,對期貨公司進行酌情扣分,最高可扣2分。
第四章 公司類別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期貨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期貨公司分為AAA、AA、A、BBB、BB、B、CCC、CC、C、D、E等5類11個級別。
(一)A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最高,能夠較好控制業務風險;
(二)B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較高,能夠控制業務風險;
(三)C類公司存在一定風險,但其風險管理能力與其現有業務規模基本匹配;
(四)D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低,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范圍;
(五)E類公司潛在風險已經變為現實風險,已被采取風險處置措施。
第二十三條 AAA、AA、A、BBB、BB、B、CCC、CC、C、D等4類10個級別的公司,由中國證監會每年根據行業發展狀況,結合以前年度分類結果,根據全部期貨公司評價計分的分布情況,以中位數為基準,按照一定的分值區間確定。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評為A類公司:
(一)風險管理能力與持續合規狀況得分低于規定分值;
(二)期貨公司日均客戶權益未達到全國期貨公司平均日均客戶權益水平。
第二十五條 被依法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期貨公司,定為E類公司。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股東虛假出資、股東抽逃出資、挪用客戶保證金、超范圍經營、信息系統不符合監管要求、日常經營及自評中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報送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將公司類別下調3個級別;情節嚴重的,直接評為D類。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未在規定日期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將公司類別下調1個級別;未在確定分類結果期限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直接評為D類。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出現異常且足以導致公司分類類別調整的,評審委員會有權根據有關情況及時對相關期貨公司的分類進行動態調整。
上述分類調整屬于調高期貨公司類別的,期貨公司評價指標應當持續6個月以上滿足與調高類別相應的標準。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采取期貨公司自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評審委員會復核和評審、中國證監會確認評價結果的方法。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每年進行1次,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及持續合規狀況以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為評價期;涉及的財務數據、業務數據原則上以上一年度經審計報表及中國期貨業協會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自評,對照評價指標與標準,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及被采取的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經營管理負責人、首席風險官簽署確認后,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將自評結果上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期貨公司自評的基礎上,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對照評價指標,對期貨公司自評結果進行初審和評價計分,于每年5月15日之前將初審結果上報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在初審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就有關問題進行核查,并與期貨公司核對情況,確認事實。
第三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的基礎上組織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評審確定期貨公司的類別。期貨公司分類結果由中國證監會確認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認為有必要申請扣分豁免的,應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后由評審委員會復核并審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將期貨公司的具體得分及所屬類別書面告知期貨公司。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分類結果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向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八條 對于在自評時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期貨公司,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簽署確認意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經理層人員采取相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對期貨公司發生的違規行為和異常情況應及時調查、迅速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并記入監管檔案,在此基礎上對期貨公司進行客觀、公正的初審和評價計分。
第四十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及時、充分采取相應監管措施,以及期貨公司分類初審的質量,是落實轄區監管責任制,考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期貨公司監管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分類結果的使用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的期貨公司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期貨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新設營業網點等事項的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確定新業務試點范圍和推廣順序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確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不同繳納比例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主要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各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機構使用。
期貨公司不得對外公布分類結果,不得將分類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重大預警,是指由于期貨公司封閉圈內自有資金不足或保證金出現缺口等事項而導致的預警。
(二)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一般預警,是指除上述重大預警以外的其他預警。
(三)期貨公司經紀業務盈利能力,是指期貨公司手續費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業務及管理費。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
附件: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
評價指標 序號 評價標準
1.客戶資產保護 1.01 期貨保證金賬戶的管理、報備、披露符合相關規定
1.02 期貨保證金的存放、出入金符合相關規定
1.03 期貨保證金封閉管理有效運行,不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
1.04 向監控中心報送的數據真實、準確、完整,能夠按規定及時報送
1.05 開戶環節符合相關規定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要求
1.06 交易環節符合相關規定,能夠切實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2.資本充足 2.01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符合規定
2.02 建立了風險監管指標動態監控與補充機制,開展重大業務前進行敏感性測試
2.03 按照規定履行了定期報告與風險監管指標異常時的臨時報告義務
3.公司治理 3.01 期貨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場所等方面嚴格分開、獨立經營
3.02 公司“三會”制度健全并有效履行職責
3.03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情況符合監管要求,不存在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拒絕配合監管、擅離職守等情況
3.04 公司股東及其關聯人未占用期貨公司資產,未損害公司及客戶的合法權益
3.05 公司及股東能夠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履行報告義務
3.06 期貨公司未直接或間接為股東提供融資或擔保
3.07 期貨公司確保首席風險官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檢查權,為首席風險官有效履職權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3.08 首席風險官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切實履行報告義務,并按要求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交工作報告
4.內部控制 4.01 公司和營業部的人員、崗位、場地、設施等方面符合運營和監管要求
4.02 公司內部控制架構健全,設置了必要的業務和職能管理部門,符合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
4.03 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完善,財務、交易、結算、風險控制、合規等各項業務有效運轉并符合監管要求
4.04 公司建立了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制度并有效執行
4.內部控制 4.05 公司建立了明確、合理的授權分責制度并有效執行
4.06 公司建立了嚴格的內部稽核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并有效執行
4.07 客戶保證金和公司自有資金管理有效,資金用途和劃撥程序符合監管要求
4.08 營業部“四統一”管理有效執行
5.信息系統安全 5.01 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執行
5.02 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5.03 應急處理機制健全有效
5.04 按規定及時準確報送信息系統情況
6.信息披露 6.01 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且有效執行
6.02 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03 公開披露的信息能夠按規定及時披露
6.04 信息披露工作由專人負責、職責明確,公開信息填報工作符合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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