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如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四類:一是有形財產,指導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
標的可以是“物”,一般的買賣合同(購買實物)如買 手機、買房屋……也可以是“行為”(包括“不行為”)。“行為”,比如運輸合同、保管、勞務、舉例說,你到郵局寄一封信,你買了郵票,郵局就有義務“按時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這里,“按時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就是你和郵局之間的合同標的,它是“行為”。“不行為”也給你舉一個例:我給你錢,租用你的承包地一年,你同意“在一年內不在這塊地上種莊稼”。這就是我花錢買你的“不行為”。簡單來說,標的就是目的。
合同標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標的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從而能夠界定權利義務。
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合同的必要條款。傳統民法認為,合同債的標的為債務人的給付,即債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中國通常認為合同的標的包括物、行為與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義的物,含一般等價的貨幣。行為指作為(含作為的結果)與不作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合同的標的必須是確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出賣人所有或者有權處分的物。一般情況下,出賣人于出賣時即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出賣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實際上這樣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現實生活中的連環買賣,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買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賣人,該方在訂立后一買賣合同時,可能還未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無論如何,出賣人在交付時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否則,適用有關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法在總則中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3條也規定,合同訂立時一方當事人無權處置與該合同相關聯之財產的事實本身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訂立后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也未取得處分權時如何保護善意第三人則是另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是指,在這種情況下,購買了標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有的學者認為,出賣人對買賣標的無權處分,卻在交易市場出賣他人的物,善意第三人是應當受保護的,其原理是為保障交易安全。買賣人在交易市場購物,無需調查該物的所有權。只有該物屬于追贓物,物的所有權人方有權可請求買受人返還,但也應向買受人支付買受人買受該物的價款。
買賣合同標的可以是現實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將來產生的物,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05條就規定,貨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動物幼仔、生長中的農作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作為買賣標的物,如淫穢書刊。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只能在限定的領域流通,如槍支的買賣。國家對槍支的買賣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槍支。購買民用槍支,需持公安部門核發的民用槍支配購證件。出售民用槍支,應當核對配購證件,按照配購證件載明的品種、型號、數量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