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付行
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接受開證銀行在信用證中委托代開證銀行償還墊款的第三國銀行。也就是開證銀行指定的對議付行或代付行進行償還的代理人(Reimbursing Agent)。正式定義,“償付行”意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權按照開證行發出的償付授權書提供償付的銀行。償付行產生的原因是:進出口商在信用證中規定的支付貨幣,既不是進口國的貨幣,也不是出口國的貨幣,而是第三國的貨幣,而開證行擁有的第三國貨幣資金調度或集中在第三國銀行,要求該銀行代為償付信用證規定的款項,償付銀行通常是開證銀行的存款銀行或約定的墊款之銀行。
在有償付行的情況下,對于受益人來說做了相符交單后應該向償付行要錢,而不是開證行。例如,日本和韓國開給我國的信用證有很多是帶有償付行的,如果信用證的幣種是美元,日韓的開證行一般會指定他們在紐約的分行作為償付行,由償付行直接向我國受益人的銀行付款。
保兌行與償付行的區別:
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是指根據開證銀行的請求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保兌銀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后,即對信用證獨立負責,承擔必須付款或議付的責任。保兌銀行可以由通知銀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銀行加具保兌。
償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是指接受開證銀行的指示或授權,代開證銀行償付墊款的第三國銀行,即開證銀行指定的對議付行進行償付的代理(Reimbursement Agent)。往往是由于開證銀行的資金調度或集中在第三國的緣故,要求該銀行代為償付信用證規定的款項,才出現了償付行。
議付行與償付行的區別:
議付行和償付行是一家。議付行是LC的受益人交單議付的銀行,償付行是LC的受益人的單據審核無誤后,向他付LC下款項的銀行。所以一般情況下,二者合一。特殊情況下:
償付行是指接受開證銀行的指示或授權,代開證銀行償付墊款的第三國銀行,即開證銀行指定的對議付行進行償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
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一般都會采用開證行的駐外分支機構,償付行多半是除議付行之外的第三方銀行。 這就像通知行和議付行的關系一樣,平時二者合一。特殊情況下,由指定的第三方履行。
償付行操作程序:
開證行如欲通過償付行對付款行、承兌行或議付行(均稱索償行)履行償付時,開證行應及時給償付行對此類索償予以償付的適當指示或授權,償付行憑索償行的航郵函素或索匯電報,于開證行的存款或對開證行的援信額度足以抵付時進行償付。開證行不應要求索償行向償付行提供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證明。償付行不受單,不審單。索償的方法可能是用航郵函索,也可能是電報或電傳索取。付匯可能是用信匯撥款,也可能是用電匯撥款。當開證行在償付處開有賬戶時……這一句修改為 “當開證行在償付行開有賬戶時,由償付行借記開證行在償付行的賬戶,開證行收到償付行的借記通知時,由開證行直接貸記償付行在開證行的賬戶,當開證行和償付行沒有互設賬戶關系時,應通過該國(償付行)貨幣清算中心的銀行進行收付清償。索償采取什么方法,對出口商的資金周轉速度有著直接的影響。以航郵索償和償付,來回兩個郵程需要幾十天,電匯索償和償付來回一般不過三天。出口商憑電匯索償能夠加快收回資金,但進口商就要提前付出資金。當交易額相當大時,在這一段時間內多付的利息是相當可觀的,因此在出口商要求進口商開立帶電報索匯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的信用證明,進口商便以相應地壓低貨價為條件。有時出口商在貨價上的損失會超過提前收匯的好處。首先,償付行要向開證行收取一筆償付手續費;其次,議付行向償付行索賠時僅憑一紙聲明或一封電報,償付行即應照付。當開證行從議付行收到單據時,如發現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向議付行提出異議,而償付行方面已經付訖,就必須追回已出門的票款,這無論如何是一種增加的風險。根據國際商會關于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25號)第2條“定義”,B款“償付行”意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權按照開證行發出的償付授權書提供償付的銀行。現在詳述最新償付行的操作業務。第二條C款“償付授權書”意指由開證行開致償付行,并獨立于信用證之外的指示及/或授權,要求償付行向索償行償付,或者如果開證行這樣要求償付行去承兌和支付以后者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第7條“償付授權書的效期”除非償付行明確同意時間長度,或如同第9條表示的償付授權書必須沒有有效日期或提交索償最遲日期。第2條D款“償付修改”意指開證行給予償付行說明改變償付授權書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