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準備金制度
風險準備金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從自己收取的會員交易手續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做為確保交易所擔保履約的備付金的制度。交易所風險準備金的設立,是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而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不可預見的風險帶來的虧損。交易所不但要從交易手續費中提取風險準備金,而且要針對股指期貨的特殊風險建立由會員繳納的股指期貨特別風險準備金。股指期貨特別風險準備金只能用于為維護股指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于彌補風險損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風險準備金的動用應遵循事先規定的法定程序,經交易所理事會批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以交易所為例,其風險準備金制度的規定如下:
風險準備金的來源包括:(1)交易所按向會員收取交易手續費收入(含向會員優惠減收部分)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2)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當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交易所注冊資本10倍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可不再提取。
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于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風險準備金的動用必須經交易所理事會批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交易所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于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虧損的資金。風險準備金的來源:
⒈交易所按向會員收取的手續費收入(含向會員優惠減收部分)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當風險準備金達到交易所注冊資本10倍時,可不再提取。
⒉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于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風險準備金的動用必須經交易所理事會批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根據相關規定,基金公司將以其管理資產規模為基準,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提取期限預定為10年。風險準備金總額將設立一個上限,資產管理規模較大的基金公司無需十年就能完成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據了解,基金公司風險準備金將交由托管銀行進行“看管”,未來風險準備金的動用支取將需要經過監管部門批準。
以往個別基金公司還曾出現過可轉債到期應轉股而因管理人的失誤未轉的,結果由該公司向該只基金賠償相應損失。據介紹,以后類似這樣的管理人操作失誤造成的損失,將由基金公司風險準備金賠償。
觀察人士稱,風險準備金制度的建立,對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增強基金公司防御風險能力以及整個行業的長遠發展意義重大。首先,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準備金的建立意味著基金業初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風險自救機制,依靠行業自身力量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將大大提高。其次,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準備金制度的建立,也可以有效增強社會公眾對基金業的信心,從而促進基金的進一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