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
轉讓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其他農戶的流轉方式。轉讓是指簽署文件后,產權即由一方轉讓至另一方。這里指的產權可以有許多形式,包括有形財產、權利或在一段特定時間內所有權轉讓的權利。賦予的一方稱為轉讓人而承受者為受讓人。股票和記名債券均可在證書背面簽署而轉讓給另一方。
通過轉讓,原承包關系即行終止,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由于我國絕大多數農村的農民在較長時期內還得依靠承包經營的土地為生,不能因隨意轉讓而喪失賴以生存的土地,因此,土地承包法對轉讓的條件作了嚴格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即轉讓方)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第二,受讓方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其他農戶;第三,須經發包方同意。
轉讓的類型:
產權轉讓是指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有償轉讓。產權是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的,由所有制實現形式所決定的,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反映不同利益主體對某一財產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所謂資產轉讓,是指資產所有者為更有效地使用其資產而對部分資產進行調劑處理等經營管理活動。資產轉讓是改善經營,提高整體資產產出能力的客觀需要。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資產產出能力不僅取決于對資產的合理利用,而且取決于資產的優化配置。通過市場組織,適時地調劑和處理陳舊、老化和報廢的資產以及因技術進步和產品、工藝調整而閑置不需用的資產,可以減少資產損失,盤活資產存量,優化資產結構,從而提高資產的總體產出效益。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所謂營業轉讓,是指移轉作為組織統一體的營業財產,是指把為了公司的營業目的而已被組織化并作為一個有機體來作用的全部財產整體有償轉移的同時,完成營業活動承繼的契約。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通?梢酝ㄟ^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后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
知識產權轉讓,是指知識產權出讓主體與知識產權受讓主體,根據與知識產權轉讓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雙方簽定的轉讓合同,將知識產權權利享有者由出讓方轉移給受讓方的法律行為。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物品轉讓是指其物品所有者通過信息網或者其他方式將物品的所有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