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業務
IB業務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托,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并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托,為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戶的業務。IB制度起源于美國,目前在金融期貨交易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美國、英國、韓國、我國臺灣地區等)得到普遍推廣,并取得了成功。
IB既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但一般都以機構的形式存在。它可以開發客戶或接受期貨期權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戶的資金,且必須通過FCM(期貨傭金商,類似于期貨經紀公司)進行結算。IB又分為獨立執業的IB(IIB)和由FCM擔保的IB(GIB)。IIB必須維持最低的資本要求,并保存賬簿和交易記錄。GIB則與FCM簽訂擔保協議,借以免除對IB的資本和記錄的法定要求。而期貨經紀公司在異地的分支機構、營業網點則與GIB頗為相似。在FCM的業務結構中,許多IB的客戶量和交易量都遠比FCM直接開發的要大,IB的引入極大地促進了美國期貨業的發展。
券商IB (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指券商擔任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客戶、代理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接受客戶的委托單并交付期貨商執行等。通常而言,券商IB制度就是券商介紹客戶給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傭金的模式。
證券公司開展IB業務,必須滿足相應的資格條件。組織架構方面: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需成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負責介紹業務的管理與業務對接。人員配備方面:證券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專職業務人員,證券公司營業部至少有2名專職業務人員,專職人員應具備期貨從業資格,專職人員與證券公司營業部負責人應通過中期協組織的介紹業務專項培訓和考試。基礎設施方面:證券公司應設置專門的期貨開戶專區,與證券業務隔離,并且要有開展IB業務的顯著標識,要將介紹業務范圍、專職人員的名單照片、出入金流程、客戶投訴電話及處理流程等內容現場公示。
IB業務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的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的標準;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統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兩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5名、擬開展IB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兩名具有期貨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IB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格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等規定的申請材料。
IB業務的風險管理貫穿各個業務環節。在開戶環節,證券經營機構工作人員需向客戶解釋期貨公司、客戶、證券公司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需進行實名制審核。對于投資者而言,必須攜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自然人一般為本人有效身份證)前往證券公司開戶,不得委托他人代辦。在交易環節,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不得作獲利保證,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保證金,嚴格遵守IB業務監管法規,并為客戶提供安全、快捷、可靠的行情、交易服務。對于投資者而言,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密碼,交易賬號等信息,不得委托證券公司人員代為操作,確須設置代理人的,須根據規定到證券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在風控環節,證券公司將根據與期貨公司聯合制定的IB業務實施辦法的約定,承擔協助風險控制的職責,對投資者開展督促、解釋和風險提示等工作。對于投資者而言,應加強資金管理,防止滿倉操作,及時追加保證金,盡量減少因被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