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團
承銷團是指對于一次發行量特別大的證券,例如國債或者大宗股票發行,一家承銷機構往往不愿意單獨承擔發行風險,這時就會組織一個承銷團,由多家機構共同擔任承銷人,這樣每一家承銷機構單獨承擔的風險就減少了。國務院1993年4月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預期銷售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 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竟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
承銷團至少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組成,至于究竟需要幾家承銷商組成承銷團,要取決于證券發行規模、發行地區。在承銷團中起主要作用的承銷商是主承銷商。主承銷商是代表承銷團與發行者簽訂承銷合同的實力雄厚的大證券公司,一般由競標或協商的方式確定,其任務主要是負責組建承銷團,代表承銷團與發行者簽訂承銷協議等文件,決定承銷團成員的承銷份額等。承銷團的成員確定后,主承銷商應負責與其他承銷商簽訂分銷協議,明確承銷團各個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各成員推銷證券的數量和獲得的報酬;承銷團及其合同的終止期限等。
承銷團特點:證券承銷組成承銷團有很多優點,主要是能夠滿足數額較大,或者數額特大的證券發行的需要,可以分散承銷風險,提高證券發行速度等。國務院1993年4月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額超過人民幣3000 萬元或者預期銷售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竟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與單個機構進行證券承銷相比,承銷團方式具有很多優點。承銷團可突破單個機構的規模限制,能夠滿足大額證券發行的需要;承銷團由數量眾多的機構組成,可以分散包銷發行風險;多個成員促銷可加快證券發行速度。
承銷團的發起者為證券承銷的主承銷商一般由實力雄厚的大型證券經營機構充當。
·組建承銷團;
·代表承銷團與發行者簽訂承銷合同和有關文件;
·決定承銷團內各成員的承銷份額;
·負責組織簽訂內部成員的合同和有關文件;
·選擇證券分銷商和零 售商;
·負責穩定發行市場的證券價格。
在選定承銷團成員后,承銷團發起者應負責簽訂成員間的證券分銷協議,以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分銷協議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本次證券發行和擔保情況的介紹;
·分配各成員推銷的證券數量及應得報酬;
·各成員應承擔的職責;
·各成員保證推銷其份額的許諾;
·承銷團及其合同的終止時間
在承銷團中起主要作用的承銷商是主承銷商。主承銷商是代表承銷團與發行者簽訂承銷合同的實力雄厚的大證券公司,一般由競標或協商的方式確定,其任務主要是負責組建承銷團,代表承銷團與發行者簽訂承銷協議等文件,決定承銷團成員的承銷份額等。承銷團的成員確定后,主承銷商應負責與其他承銷商簽訂分銷協議,明確承銷團各個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各成員推銷證券的數量和獲得的報酬;承銷團及其合同的終止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