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者
證券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者,主要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眾多的證券投資者保證了證券發行和交易的連續性,也活躍了證券市場的交易。個人投資者是證券市場最廣泛的投資者。證券投資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資本收益為目的而買入證券的機構和個人。機構投資者主要是證券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證券投資主體購買證券的目的是為了待一定時期后取得股息和利息,并期待證券增值,為此他們在購買證券后相當長的時間內持有證券,這種行為被認為是投資行為,這類投資主體被稱為證券投資者或長期投資者。
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具有長期性和艱巨性。中國證監會將繼續將"保護投資者權益"作為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推動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制度的逐漸完善。 隨著兩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證券行業合作與交流的深入,簽署投資者保護合作諒解備忘錄為雙方在信息共享、人員互訪、交流和相互咨詢等領域的交流合作提供了平臺。同時,伴隨著投資者和投資公司在其所屬國境外從事相關投資組合和投資交易情況的出現,有關跨境投資者賠償問題將會相應地產生,簽署該諒解備忘錄也為今后雙方在此領域開展實質性合作項目、共同推動中加兩國證券投資者保護事業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證券投資者特點:具有分散性和流動性。不論男女老幼,也不分文化職業,只要有起碼的購買能力和投資欲望,都可在證券市場上一試身手。由于個人證券投資者的目的是為了獲利,所以任何投資者都可根據市場變化狀況及自己的需要變換證券種類。雖然每個個人證券投資者因投資能力所限,單個投資額不可能很大,但由于社會公眾的廣泛性,其集合總額卻是比較可觀的。
企業不僅是證券發行人,同時也是證券投資者。特別是當一個股份公司意欲吞并或控制其他股份公司時,就會購進其他公司的股票,這樣,該股份公司就成了另一家或另幾家發行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或股東。同樣,企業也可以成為債券的投資者。由于企業具有較大的購買力,所以單個企業(股份公司)的投資量遠遠大于個人的投資量。根據1997 年5 月21 日國務院證券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我國對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進行股票投資作了必要的限制。
隨著經濟國際化趨勢的不斷發展,證券投資者的發行與買賣已超出了國界限制。外國公司、外國金融機構、外國人等可以購買別國發行的證券;或者某國發行公司通過跨國公司在境外發行證券,向外國個人或團體募集資金。我國有三種股票可供境外證券投資者認購。目前,我國正在積極開拓國外市場,與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等都簽署了聯合監管備忘錄,為外國投資者投資于中國的證券提供了日益豐富的品種和各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