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回購交易
國債回購交易,也稱國債的現(xiàn)貨交易,是指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的市場,即賣出債券,并附加條件,于一定期間后,以預定的價格和收益,由最初出售者買回債券。還包括買入債券,于一定期間后,以預定的條件和價格,再賣給最初出售者的反回購。國債回購交易是國債現(xiàn)貨交易的衍生品種,是一種以國債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在交易中買賣雙方按照約定的利率(年利率)和期限,達成資金拆借協(xié)議,由此融資方(買方)以相應的國債庫存作足額抵押,獲取一段時間內的資金使用權; 另一方融券方(賣方)則在此時間內暫時放棄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相應期限的國債抵押權,并于到期日收回本金及相應利息。一筆回購交易涉及兩個交易主體 (以券融資方和以資融券方)、二次交易契約行為(初始交易和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兩次清算。
國債回購交易清算:
一.資金
1、國債回購交易雙方實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當日對雙方進行融資、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統(tǒng)一按標準券的面值100元計算,雙方據此結算當日應收(付)的款項。
2、到期購回清算,由本所根據成交時的收益率計算出購回價,其計算公式為:100+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如到期購回時恰逢節(jié)假日,則順延至到期后的第一個交易日。
3、回購期滿時,如融資方未按規(guī)定將資金劃撥到位,其抵押的標準國債(綜合債券)將用于交割。
二.債券:
1、用于國債回購的國債券必須是財政部已經發(fā)行,并在上證所可上市流通轉讓的國債券種。不可上市的國債一律不可用于國債回購交易,綜合債券回購券種限于在上證所上市的金融債券、建設債券、企業(yè)債券等各類債券回購。
2、回購交易過程中,債券清算不在成交雙方庫存帳戶內劃撥,其屬保證券性質,由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出入庫和買賣債券的變動情況核定該券商進行融資業(yè)務可供抵押的債券數量,用于融資方違規(guī)補償。
3、回購業(yè)務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日至購回日其在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標準國債(綜合債券)的數量應等于回購抵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國債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若融資方在成交當日、無足夠的抵押債券,上證所將凍結其當天成交融入的資金,直至其將庫存補足,其間造成的損失由融資方負責。
國債回購的應用意義:1、國債回購交易的開展有利于提高國債的流動性。當國債持有者需要資金,但又認為持有國債收益較高,不愿將其所有權作永久性轉移時,可通過國債回購方式在不放棄國債所有權的情況下融入資金。2、債券回購交易開展有利于國債一級市場的發(fā)展;刭彉I(yè)務的存在,增加了國債的流動性,降低了持有者的風險,增加了國債的吸引力。3、國債回購交易的開展對于利率市場化有積極的作用。回購利率對于籌資者是籌資成本,對于出資者則是收益率,它是雙方公開競價的結果,反映了市場資金的供需狀況。4、國債回購交易的開展,為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yè)務操作提供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