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
回購(Buy-back),又稱補償貿易(CompensationTrade)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機器設備或技術的同時,承諾購買一定數量的由該項機器設備或技術生產出來的產品。這種做法是產品回購的基本形式。有時雙方也可通過協議,由機器或設備的出口方購買進口一方提供的其他產品。回購方式做法比較簡單,而且有利于企業的成本核算,使用較為廣泛。所回購的商品一般在賣方所在市場銷售或用于制成品的生產,賣方對回購產品的質量也較為關心和重視。但是,由于回購商品要等進口的機器設備安裝投產后才能進行,交易期限往往較長,有時長達5—10年,甚至更長。
回購通常可以分為三大類,證券回購,票據回購以及商業貿易中的回購。中國的回購和美國的回購是兩回事。中國《公司法》規定的回購范圍過于狹窄,只限于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合并的情形,不允許公司在市場上對本公司股票進行隨機買賣。因此,在中國,回購是需要履行股東大會審批的程序,董事會沒有權力根據自己公司的股票行情隨時買賣股票,即不存在庫存股。
在美國,公司收購自己發行的股份是平常的事,董事會根據自己公司股份的行情可以隨時買賣股票,作為庫存股。此外,公司為實現對公司員工許諾的期權也可以使用庫存股。以私有化為目的,公司還可以公開要約的形式向某一類別股東購買本公司的股份。在銀行業,回購協議簡稱為“回購”,指債券(也可以是其他的證券,這里以債券為例)的賣方在賣出的同時,承諾在指定的時間按協議價格購回這筆債券。回購協議的期限大多為隔夜或幾天,類似于一筆以債券做質押的短期貸款。這樣,債券賣方便暫時獲得了一筆可支配的資金,債券的買方則獲得了債券的買賣差價或利息收入。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后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于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股票回購在國外經常是作為一種重要的反收購措施而被運用。回購將提高本公司的股價,減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給收購方造成更大的收購難度;股票回購后,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動股票落入進攻企業手中。
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債券的“賣方”(正回購方)向“買方”(逆回購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從交易發起人的角度出發,凡是抵押出債券,借入資金的交易就稱為進行債券正回購;凡是主動借出資金,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就稱為進行逆回購。
目前債券回購有封閉式回購(債券質押式回購)和開放式回購(債券買斷式回購)。 開放式回購中債券的所有權發生了實質性的轉移,資金融出方對債券有自由處置的權利,相對于封閉式回購,開放式回購的靈活性更大。開放式回購促進了市場的流動性并在客觀上引入了作空機制,同時投資人也可以利用開放式回購進行短期融資,平衡頭寸,并且便于控制風險。參與開放式回購的主要動機有:正常的機構資金管理,包括資金融入與融出業務;對沖避險、套利,包括現券對沖和回購套利,做空投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