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限定集合理財
非限定性集合資產是指資產提供者對所提供資產或者資產的經濟利益的使用和處置未提出任何限制條件而形成的凈資產,它一般來源于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的收入、收到非限定性捐贈和進行對外投資收到的股利和利息,扣除上述收入而發生的費用而取得的資金凈流入。非限定性集合資產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報告期內凈資產總額,減去該期內限定性凈資產后的余額。也就是說,報告期內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中,不受捐贈人等所定條件限制的那部分凈資產。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在使用這類資金的時候,就不受任何限制,實際上,這類資產在使用的時候要受某些規章制度或在業務過程中訂立的合同或協議的規定的約束。 民間非營利組織因調整以前期間收入、費用項目而涉及調整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的,應當就需要調整的金額,借記或貸記有關科目,貸記或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主要用于投資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于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并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券商集合理財產品按投資范圍通常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另一類是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通常被叫做限定性集合理財產品和非限定集合理財產品。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主要用于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券商集合理財分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兩種。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指資產應當主要用于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于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并應當遵 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范圍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投資于固定收益類和權益類的比例不受限制,而且還可以投資于基金。
限定性資產管理起點不低于5萬元,非限定性資產管理起點不低于10萬元。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范圍對股票等風險類資產的投資比例有明確限定,即不準許超過資產凈值的20%,而非限定性產品對風險類資產的投資比例可以突破此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