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日
到期日就是期權生命中的最后一日,對于歐式期權是買方唯一可以行使權利的一天;對于美式期權,則是買方可以行使權利的最后一日。模擬交易當中,強麥與棉花期權的到期日均為標的期貨月份前一個月的第5個交易日。到期日決定的期權的存續時間長短,影響著期權的時間價值。無論是看漲期權還是看跌期權,到期日越長,期權的價值就越高。因為時間愈久,期貨價格上漲或下跌的機會相對愈大。
信用證的到期日:
(一)信用證如未規定到期日則無效,信用證的到期日也就是實際業務中通常所說的信用證的有效期限!禪CP500》第42條a款規定:“所有信用證須規定一個到期日”,“規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將視為提交單據的到期日”。據此,如信用證未規定到期日,該證則無效,不能使用。信用證的到期日是銀行承擔付款、承兌、議付的最遲期限,同時也是約束受益人提交單據的期限,如受益人提交單據晚于到期日,銀行則有權拒付。
(二)信用證到期日規定不明確,則應從開證行開證日期起算,在實際業務中,對信用證到期日的規定,通常都較為明確、具體,規定到×年×月×日”、“×月×日前有效”但也有些信用證的到期日規定得不夠明確,如信用證有效期為“一個月”、“六個月”等不具體的規定,則應注明起算日期,以確定信用證的到期日。“如信用證未起算日,開證行的開證日期限視為起算日”(第42條C款),從而確定該證的到期日。由于開證行在開出信用證時,開證日期已經確定,所以,開證日期可以作為該證到期日的起算日。但“銀行應避免使用此種方式注明信用證的到期日”。銀行應勸阻這種繞圈子的行為,最好不要采用。
(三)到期日的順延:《UCP500》第44條規定,如信用證的到期日適逢接受單據的銀行中止營業,則該到期日可順延至該銀行開業的第一個營業日。據此,信用證的到期日的最后一天正落在節假日,銀行停止營業,該到期日可順延到下一個營業日。例如,信用證到期日為12月31日,該日適逢星期日,銀行對外不辦公,可順延到1月1日,該日又為法定假日,則可再順延至1月2日。
匯票到期日即匯票付款日,是指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應當履行付款義務的日期。匯票到期日的意義:
、比舫制比瞬辉诘狡谌占捌浜蟮姆ǘㄆ陂g內提示付款,將失去對前手的追索權。
、渤制比诵惺棺匪鳈啵渥匪鹘痤~包括的利息從到期日開始進行計算。
、吵制比瞬坏迷诘狡谌涨靶惺垢犊钫埱髾唷
、雌睋䴔嗬南麥鐣r效期間的計算一般也是從到期日起計算。
、蹈饕囊饬x在于確定付款人開始履行付款義務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