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
債務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得利息及債務人承諾在未來某一約定日期償還這些資金,債務危機debt crisis是指在國際借貸領域中大量負債,超過了借款者自身的清償能力,造成無力還債或必須延期還債的現象。20世紀80年代發展中國家受到債務嚴重困擾的局面。衡量一個國家外債清償能力有多個指標,其中最主要的是外債清償率指標,即一個國家在一年中外債的還本付息額占當年或上一年出口收匯額的比率。一般情況下,這一指標應保持在20%以下,超過20%就說明外債負擔過高。
債務危機有內外兩方面的原因。從各發展中國家內部因素看,20世紀60年代以后,廣大發展中國家大力發展民族經濟,為了加快增長速度,迅速改變落后面貌,舉借了大量外債。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借入的外債未能迅速促進國內經濟的發展,高投入,低效益,造成了還本付息的困難。從外部因素看,導致債務危機的原因包括:①國際經濟環境不利。80年代初世界性經濟蕭條,是引發債務危機的一個原因。②70年代后期,國際金融市場的形勢對發展中國家不利。國際信貸緊縮、對發展中國家貸款中私人商業貸款過多,也導致80年代的債務危機。③美國80年代初實行的高利率,加重了發展中國家的債務負擔。債務危機的爆發對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都有影響。對此,國際金融機構聯合有關國家政府和債權方銀行進行了多次對發展中國家債務的重新安排,達成了一些延期支付協議,使危機有所緩和。廣大發展中國家也對國內經濟政策進行了調整,并加強了相互間的聯合與協調,使危機得到進一步緩和。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下列情形不屬于債務重組:①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因為沒有改變條件);②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③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④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債與償舊債實際上是兩個過程,舊債償還的條件并未發生改變)。
債務人企業的主要原因有:1、盲目上項目,資金不足情況嚴重。2、報復性違約現象大量存在。在他人對企業有違約行為以致拖欠債務時,本企業對第三人的債務也不履行;3、財務管理混亂。4、社會負擔沉重,無謂支出過多。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