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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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指私人公司首次在公開市場發行股票從而成為公眾公司的行為,初次公開發行目的是為快速成長的新公司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本。首次發行的股票一般由一家或數家投資銀行購入,然后,由其分銷給廣大投資者。
初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初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初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適用本辦法。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初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并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初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后,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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