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險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介紹: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險
1、所屬公司
富德生命人壽
2、產品特色
是一款重疾保障產品,提供基本保障和可選保障,其中基本保障包括有輕癥、中癥、重疾、惡性腫瘤、腦中風后遺癥、急性心肌梗塞、疾病終末期、身故或全殘保障,可選保障為確診重疾、中癥或輕癥豁免保費。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齡:0-60周歲
繳費方式:躉交、3、5、10、15、19、20年交
保險期限:終身
等待期:90天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險保險責任:
主險合同的保險責任分為基本部分和可選部分。您單獨投保主險合同時,只可選擇基本部分;如果您同時投保了“富德生命附加安心兩全保險”,則須同時選擇基本部分和可選部分。
若被保險人于主險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內(含第 90 日)或效力恢復之日起 90 日內(含第 90日),身故或全殘、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被確診首次達到疾病終末期階段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并無息退還主險合同實際交納的保險費,主險合同終止。這 90 日的時間稱為等待期。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不含猝死)發生上述情形的,無等待期。
被保險人發生主險合同所定義的全殘,應在治療結束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或其他有資質的醫療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若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含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則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在主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的有效期內,保險公司依照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一、基本部分
(一)輕癥疾病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輕癥疾病,保險公司將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的 30%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主險合同定義的輕癥疾病指被保險人首次發生符合主險合同“第二十八條輕癥疾病的定義”之疾病,或首次達到主險合同“第二十八條輕癥疾病的定義”之疾病狀態,或首次接受符合主險合同“第二十八條輕癥疾病的定義”之疾病手術。該疾病、疾病狀態或疾病手術應當由保險公司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針對主險合同定義的每一種輕癥疾病,保險公司僅給付 1 次輕癥疾病保險金。在主險合同有效期內,若輕癥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次數累計達到 5 次,則主險合同的輕癥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終止。若申請輕癥疾病保險金時被保險人所患疾病已滿足中癥疾病保險金或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條件,保險公司將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或重大疾病保險金,不再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輕癥疾病,保險公司僅按一種輕癥疾病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二)中癥疾病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中癥疾病,保險公司將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的 60%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主險合同定義的中癥疾病指被保險人首次發生符合主險合同“第二十九條中癥疾病的定義”之疾病,或首次達到主險合同“第二十九條中癥疾病的定義”之疾病狀態,或首次接受符合主險合同“第二十九條中癥疾病的定義”之疾病手術。該疾病、疾病狀態或疾病手術應當由保險公司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針對主險合同定義的每一種中癥疾病,保險公司僅給付 1 次中癥疾病保險金。在主險合同有效期內,若中癥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次數累計達到 2 次,則主險合同的中癥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終止。若申請中癥疾病保險金時被保險人所患疾病已滿足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條件,保險公司將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不再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中癥疾病,保險公司僅按一種中癥疾病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
(三)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
主險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按照“第三十一條重大疾病的分組”分為 5 組:惡性腫瘤組、重大器官衰竭組、心肺疾病組、神經系統疾病組和其他綜合疾病組。針對每一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僅給付1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在主險合同有效期內,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次數累計達到 5 次,則主險合同終止。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僅按一種重大疾病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1、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將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該重大疾病所屬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終止,主險合同繼續有效。給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降為零,主險合同的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給付責任、中癥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輕癥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和疾病終末期保險金給付責任終止。
2、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 180 日內(含第 180 日),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若被保險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中除第 1 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的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該重大疾病所屬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終止,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3、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 180 日內(含第 180 日),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若被保險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2 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的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該重大疾病所屬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終止,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4、第 4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自第 3 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 180 日內(含第 180 日),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第 4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若被保險人自第 3 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3 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的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 4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該重大疾病所屬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終止,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5、第 5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自第 4 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 180 日內(含第 180 日),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第 5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若被保險人自第 4 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4 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的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 5 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主險合同終止。
主險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險人首次發生符合主險合同“第三十條重大疾病的定義”
之疾病,或首次達到主險合同“第三十條重大疾病的定義”之疾病狀態,或首次接受符合主險合同“第三十條重大疾病的定義”之疾病手術,該疾病、疾病狀態或疾病手術應當由保險公司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四)未成年人重大疾病關愛金
若被保險人在年滿 18 周歲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在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同時,還將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的 50%給付未成年人重大疾病關愛金,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針對每一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僅給付 1 次未成年人重大疾病關愛金。
(五)惡性腫瘤二次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自首次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的“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2次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的“惡性腫瘤”,保險公司將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惡性腫瘤二次給付保險金,給付后本項保險責任終止,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第2次確診的惡性腫瘤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新發惡性腫瘤確診;
2、前一次惡性腫瘤復發;
3、前一次惡性腫瘤轉移或擴散;
4、前一次惡性腫瘤持續存在。
(六)惡性腫瘤三次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自第2次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惡性腫瘤”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3次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的“惡性腫瘤”,保險公司將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惡性腫瘤三次給付保險金,給付后本項保險責任終止,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第3次確診的惡性腫瘤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新發惡性腫瘤確診;
2、前一次惡性腫瘤復發;
3、前一次惡性腫瘤轉移或擴散;
4、前一次惡性腫瘤持續存在。
(七)腦中風后遺癥二次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自首次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的“腦中風后遺癥”或“神經系統疾病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 5 年后(不含第 5 年),第 2 次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的“腦中風后遺癥”,保險公司將按照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腦中風后遺癥二次給付保險金,給付后本項保險責任終止,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第 2 次確診的腦中風后遺癥需提供顱腦影像學的新近典型改變證實為新的中風發作而非陳舊異常,并符合主險合同中“腦中風后遺癥”的定義條件。
(八)腦中風后遺癥三次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自第 2 次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腦中風后遺癥”之日起 5 年后(不含第 5 年),第 3 次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的“腦中風后遺癥”,保險公司將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腦中風后遺癥三次給付保險金,給付后本項保險責任終止,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第 3 次確診的腦中風后遺癥需提供顱腦影像學的新近典型改變證實為新的中風發作而非陳舊異常,并符合主險合同中“腦中風后遺癥”的定義條件。
(九)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自首次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的“急性心肌梗塞”或“心肺疾病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 5 年后(不含第 5 年),第 2 次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的“急性心肌梗塞”,保險公司將按照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給付保險金,給付后本項保險責任終止,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第 2 次確診的急性心肌梗塞需提供新的心肌酶異常結果或心電圖的新近典型改變而非陳舊異常,并符合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定義條件。
(十)急性心肌梗塞三次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自第 2 次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急性心肌梗塞”之日起 5 年后(不含第 5 年),第 3 次被確診患主險合同定義的“急性心肌梗塞”,保險公司將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急性心肌梗塞三次給付保險金,給付后本項保險責任終止,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第 3 次確診的急性心肌梗塞需提供新的心肌酶異常結果或心電圖的新近典型改變而非陳舊異常,并符合主險合同中“急性心肌梗塞”的定義條件。
(十一)疾病終末期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被確診首次達到疾病終末期階段,保險公司將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疾病終末期保險金,主險合同終止。
(十二)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給付
1. 若被保險人在年滿 18 周歲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將按主險合同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的 300%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主險合同終止;2. 若被保險人在年滿 18 周歲后(含 18 周歲),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將按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主險合同終止。
無論何種情形下,對上述“重大疾病保險金”、“疾病終末期保險金”與“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保險公司僅給付其中 1 項。
(十三)輕癥疾病、中癥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輕癥疾病、中癥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將豁免自被保險人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輕癥疾病、中癥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應交的主險合同續期保險費,被豁免的保險費視為您已交納,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二、可選部分
(一)輕癥疾病、中癥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特定附加合同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輕癥疾病、中癥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將豁免自被保險人被確診首次患主險合同定義的輕癥疾病、中癥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應交的“富德生命附加安心兩全保險”的續期保險費,被豁免的保險費視為您已交納,該附加合同繼續有效。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險亮點:
1.保障全面
保重疾、中癥、輕癥保障,其中惡性腫瘤、急性心梗、腦中風后遺癥滿足條件還可多次賠
2.疾病分組合理
惡性腫瘤沒有和其他高發重疾一組,提高獲賠概率。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險缺點:
1.間隔時間長
惡性腫瘤、急性心梗、腦中風后遺癥等,要求間隔5年才能獲賠第二、三次
2.繳費期短
最長只能選擇20年交費,如果有30年或更長的交費期,保險杠桿會更高。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險適合人群:
預算充足,追求保障全面、關注高發疾病。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險綜合評價: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是一款多次賠付重疾險,重疾最多賠5次、中癥、輕癥保障,還有未成年關愛金,在18歲前發生重疾,可額外多賠50%保額,保障是十分足夠的,
雖然惡性腫瘤、急性心梗、腦中風后遺癥符合要求,也可以獲得多次賠付。 但是,高發疾病多次賠的條件比較嚴苛,再次確診都需間隔5年才能獲賠,相比只要間隔3年的產品,并沒有什么優勢。
這款產品只能選擇保終身,如果可以保至60歲、70歲、80歲等保障時間可以選擇會更好。
最長繳費只有20年,保費杠桿不夠高,每年繳費的壓力較大。
橫向對比來看,這款保費也不便宜,30歲男性投保50萬保額,每年保費大約1.3萬,建議多對比其他產品,選擇性價比較高的產品投保。
如果看重高發疾病保障,也可以考慮搭配不同款重疾險,如果出險,一次性就可以獲得雙倍賠付,而不用等5年才能獲得賠付,這也是一種不錯的投保思路。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險不保什么: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自本主險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恢復之日起 2 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故意自傷;
5、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感染艾滋病病毒(釋義十二)或患艾滋病(釋義十三),符合本條款第三十條第二十七項“職業原因致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五十項“經輸血導致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九十五項“器官移植致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除外;
9、遺傳性疾病(釋義十四),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釋義十五),符合本條款第三十條第四十項“腎髓質囊性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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